上编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二条[交易习惯的认定]
二、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合同成立与合同内容]
第四条[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第五条[合同订立中的第三人责任]
第六条[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七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认定]
第八条[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格式条款的认定]
第十条[格式条款订入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一条[缺乏判断能力的认定]
第十二条[批准生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第十五条[名实不符与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但书的适用]
第十七条[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的适用]
第十八条[违反强制性规定但应适用具体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条[越权代表的合同效力]
第二十一条[职务代理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二条[印章与合同效力]
第二十三条[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第二十四条[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五条[价款返还及其利息计算]
四、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救济]
第二十七条[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第二十九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十条[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
第三十一条[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
第三十二条[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五、合同的保全
第三十三条[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期债权实现的认定]
第三十四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第三十六条[代位权诉讼与仲栽协议]
第三十七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相对人的诉讼地位及合并审理]
第三十八条[起诉债务人后又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三十九条[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起诉相对人]
……
下编 《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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