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承运人的责任,由1929年《华沙公约》与其后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加尔公约》、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及1975年蒙特利尔一至四号议定书所构成的华沙公约体系,及其他相关协定、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所规范。本书稿即在分析国际航空承运人在发生乘客伤亡、延误损害赔偿事故,及运输的行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延误时,相关国际公约对承运人责任规范的基础上,航空承运人为求永续经营,就其因运输所产生的相关责任,有必要通过保险的机制,将其经营航空事业的风险妥善管理与分配,因此对航空承运人责任相关的航空旅客责任保险、航空行李责任保险、航空货物责任保险、航空延误责任保险进行了重点介绍。最后从国内法的角度探讨航空承运人责任和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问题,借以审视国内航空运输的相关法规能否与国际公约的规范并驾齐驱,并为日后修法提供准则与建议,促进我国航空法治发展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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