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场
第十三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十四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
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职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 意定监护
第三十四条 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
第四十二条 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 失踪宣告的撤销
……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六编 继承
第七编 侵权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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