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
第二百零六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第二百零七条[平等保护原则]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原则及其例外]
典型案例
吴某彬、孙某侠与洪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提供的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典型案例
姚某玲与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赔偿行政纠纷案
第二百一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典型案例
罗某曼与罗某琼排除妨害纠纷案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
典型案例
杨某英与张某元合同纠纷案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典型案例
赵某仁、陈某珍与李某、赵某力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效力及管理机构]
典型案例
王某1与王某2继承纠纷案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典型案例
李某华与王某民排除妨害纠纷案
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的非法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禁止义务]
……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五分编 占有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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