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我国法院“调审合一”这个研究主题,首先,对我国“调审合一”进行了分解式法学范式的研究,包括对我国法院审判和调解的研究,并以“审委会”研究为例,在反思了我国“调审合一”分解式法学范式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与我国“调审合一”研究相适应的本书研究所采用的化合式法学范式;其次,从正式法律组织(即相对稳定的规范性的社会群体)学角度,运用组织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在对审判和调解进行了理念化的分解式法学范式研究的基础上,对审判与调解的化合状态——调审组织——进行了化合式法学范式的研究,以便使我们的认识和研究最大限度地接近于我国法院的实际;最后,从非正式法律组织(即随机形成的社会群体)学角度,运用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对我国法院实行“调审合一”的立法原因和司法实践原因进行了化合式法学范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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