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海洋资源开发、航运、海上旅游等行业保持高速发展,因海上活动日趋频繁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我国海上事故应急搜救能力面临极大的考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加入《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1974年颁布)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Maritime Search and Rescue of 1979),这意味着我国有履行管辖海域搜救行动的国际义务。在各项公约的要求下,我国成立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的协调与指挥工作。建立、健全海上搜救体系,提高海上搜救效率,*大限度地减少生命伤亡和经济损失,是深刻理解和把握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体现。国内外大规模海难事故紧急搜救实践证明,在加强搜救设施建设的同时,必须建立高效、完善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海上联合搜救体系统筹建设,在掌握可用搜救力量信息的基础上,对各种资源进行科学调度指挥,才能逐步提升海上搜救能力。本章首先介绍海上事故灾难的分类、特点、评估与分级,包括应急救助的需求特点和物资构成,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阐述了海上搜救与联合搜救体系的基本概念与内涵;其次,对我国海上搜救应急响应力量构成进行了分析,为后续章节展开详细阐述奠定基础。
1.1海上事故灾难
1999年在渤海海峡烟台附近海域的“11 24”特大海难事故,造成28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组织并派遣了众多艘船舶奋力搜救,但由于缺少专业的空中救援力量,未能挽救大部分旅客的生命。2002年,大连“5 7”空难(飞机失事坠海特大空难事故),参加搜救工作的军地多部门联动,出动船只达128艘,累计救援时间长达6955小时,但此次空难事故无人生还。在大规模的搜救行动中如何有效地开展行动,科学指挥和协调搜救力量,成为搜救指挥者所面临的重大课题。2014年马航MH370失踪,中国政府调动各方资源展开了史上*大规模的海上搜救,搜索范围大、风高浪急雾浓等不利因素导致搜索困难,调用商船救援多以租赁方式运营,一天需支付的租金就高达数万美元,因此如果没有科学地制定搜救计划,不仅会导致搜救行动的低效,而且会造成资源浪费。2018年,在我国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1海里=1.852km)处,巴拿马籍油轮“桑吉号”与香港籍货船“长峰水晶号”相撞,致使装载有11.13万吨凝析油与千余吨船用燃油的“桑吉号”起火。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地方部门迅速响应,动用大量资源进行应急救援,但由于油料的易燃性与挥发性,给救援带来极大的风险和难度,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海上搜救能力与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仍有不足之处。
定义1-1海上事故灾难[1]。
海上事故灾难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事件。
海上事故救援工作同陆地搜救任务有本质上的不同。一方面,海上事故救援受到洋流、气象水文和周围环境等海上搜救独有特点影响,搜救目标会随着洋流发生漂移,海上泄漏的污染物或燃烧物会兼有持续性和移动扩散性的特点,海上和空中作业相比较陆上搜救来讲风险度和难度更大。另一方面,搜集力量参与范围更广,但各个参救力量救援效果并不能准确估量。为保证应急资源及时有效供应,往往根据前往事发地的行程距离来决定所派出的搜救力量,考虑到行程中海风洋流等气候因素所带来的影响,距离*近的救援力量到达事故点的时间未必*短,从这个角度讲,需要采取多方协作的联合救援行动以保证救援效率*大化。
1.1.1海上事故灾难的分类及特点
与人们熟知的陆上事故灾难相比,海上事故灾难具有如下特点。
(1)海上事故灾难诱发因素多。
海上事故灾难主要分为自然灾难和人为灾难。自然灾难包括台风、海啸、浓雾、冰山、触礁、搁浅等。人为灾难主要包括在船只、海上平台、舰艇等发生的爆炸、火灾、危险物品泄漏等,除此之外,还有战争等原因。
(2)海上事故灾难发生突然。
海上事故灾难发生前通常没有预兆或预兆不明,灾难预警困难,情况发生突然,导致应对不及时,极易在极短时间内形成难以控制的灾难。
(3)海上事故灾难人员生存概率(probability of survival,POL)小。
海上环境复杂,灾难波及范围大,突发性强,人员落水后体温和体力迅速下降,容易受到生物二次伤害,落水后如不及时救起生存概率渺茫。
(4)海上救援环境复杂。
海上事故灾难多样,在发生灾难后极易引起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给救援带来困难,救援环境潜在风险源难以全面充分估计,救援过程中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受到危害。
(5)海上事故灾难救援有一定涉外性。
沿岸国有对管辖水域遇险船只救助的义务,国家海上搜救能力建设水平展现出国家力量和国家责任,能否妥善处理好这类险情关乎国家的国际形象,其中涉及的国际权益更加复杂。
通常,我们根据事故类型对海上事故灾难进行划分。荷兰危机研究专家罗森塔尔(Rosenthal)从危机发展速度和终结速度两个角度入手对危机进行分类,具体的分类见表1-1。
根据罗森塔尔的危机划分理论,结合事态的发展演变、进展态势、结束形态和影响大小等几个方面的综合考虑,形成事态的分类(表1-2)。依据不同事态的分类方法,对应归纳出不同的特点(表1-3),综合比较归纳出事态的类型和*终特点(表1-4)。
因为不同事件类型具备不同的特点规律,事件的影响大小、波及范围也不相同,对应的应急搜救方法,行动过程中对时间、行动、方式方法也有各不相同的具体限制,所以采取的应急搜救手段要根据事件的类型决定。
1.1.2海上事故灾难的评估与分级
对险情信息核实确认后,海上搜救中心根据险情划分等级,具体包括事故类型、险情性质、遇险人数、船舶状况、遇险船舶类型、载物状况、气象海况等信息对险情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时施救。
1.险情评估应考虑的因素
海上搜救中心在获取相应信息后进行分析评估,并对事故或者险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初步评估。
险情评估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如下:
(1)遇险人数和危险程度;
(2)对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
(3)对救援人员及资源可能造成的危害性;
(4)事故或险情扩大的可能性及程度;
(5)对岸基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等。
海上搜救中心评定海上突发事件级别,提出所需的应急救援力量,其中有搜救资源的能力指标要求,以及搜救及被救助人员自身安全保障、物资供应和后勤补给需求、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不同方面的需要。
2.海上事故灾难的分级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性质、对生命安全及海洋环境的威胁程度以及事态发展趋势,《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将应急反应级别分为四级:特大险情、重大险情、较大险情、一般险情。具体见表1-5。
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将根据海上事故灾难具体现状,对照相应等级标准,按照各级机关规定上报的信息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
1.1.3海上事故灾难应急救助需求特点
海上事故灾难所涉及的范围较广,涉及的主体较多。一般而言,根据海上事故灾难的时空分布规律,可将海上应急救助分为海上应急救助和内河应急救助,包括海上生命财产救助、水域环境保护、应对灾害性天气等,海上事故灾难应急救助强调对生命无偿、义务的救助,且对生命财产救助应做到及时有效、一视同仁地救助海上遇险的个体,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和国家责任,同时注重救助资源保障有效可靠和可持续供应。
1.海上生命救助的义务性
海上生命救助义务是指靠外来力量在海上任何水域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命施行的救援。1981年的救助公约草案将海上救助的对象扩大到危险中的任何其他海上财产,以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国际上公认的海上应急搜救相关的法律条文有:《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10年通过,1931年生效)、《公海公约》(1958年签订、1962年生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这些条约明确了相关海上救助的义务和责任,我国在海上搜救事务中扮演负责任大国形象。国内相关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详细规定了我国相关部门和船只在海上搜救中的责任和义务。
2.海上救助的及时性
海上事故灾难可能会发生船体沉没、起火、爆炸、泄漏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直接危害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如果不能迅速控制局面,消除事故影响,切断事故传导链条,则事态将扩大升级,极易导致难以估计的严重后果。因此,救助行动一定要做到及时、迅速。
3.资源保障的有效性
海上事故灾难应急救助过程中为遇险者提供的综合保障物资即应急救助资源,其中包括配备必要的现场救援所需要的物资资源和机械设备,资源保障主要包括对受险人员和潜在受危险人员及物资进行转移、予以伤病员救治、回收和处置泄漏污染物或废弃物等工作,物资供给的有效性保障整个救援行动的顺畅开展,避免应急救助系统因后勤保障工作低效而掣肘全局。
1.1.4海上事故灾难应急救助资源构成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将应急保障分为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即广义的应急资源;而狭义的应急资源仅指应急救助所需要的各种物资保障。
根据应急救助所需要的物资保障的种类,海上事故灾难应急救助资源可分为人力资源、物资资源、财力资源、信息资源、技术资源五种类别,具体如图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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