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简明教程(第2版)》:
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是在人类进入20世纪才开始联合行动,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21世纪,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事业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创一个崭新的局面。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00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组建了副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3月,国务院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其成员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00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标志着安全生产真正走向法制化轨道。
2003年3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属国务院直属管理机构。
2005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设立。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务院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民政部的救灾职责,国土资源部的地质灾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农业部的草原防火,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中国地震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整合,组建应急管理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政策保障,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职务职级序列和管理办法,提高职业荣誉感,保持有生力量和战斗力。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安全生产法》完成了第三次修正。此次修改决定共42条,约占原来条款的1/3,修改的主要亮点有以下几方面。
1.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针对近年来一些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情况,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重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新增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补充增加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罚款金额更高,对特别重大事故,罚款最高可达到l亿元;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大幅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就是要对违法行为真正起到强大震慑作用,使生产经营单位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也是保护合法守信的市场主体。
3.推进矿山安全法治建设
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规定相关建设项目及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等。此外,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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