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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用版)
0.00     定价 ¥ 22.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5461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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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新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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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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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规编辑部”即可免费获取。

……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理解与适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条文参见

《民法典》第243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

▶︎  典型案例指引

1.许某云诉金华市某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

案件适用要点:(1)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得到的征收补偿。

2.某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某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期)

案件适用要点: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3.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2017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1号)

案件适用要点: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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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第四条【国家扶持居民住宅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的义务和权益】

[房地产权利人可能涉及的税收]

第六条【房屋征收补偿】

第七条【房地产管理机构设置】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

第九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支付出让金】

第十七条【提供出让土地】

第十八条【土地用途的变更】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

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定义】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

第二十六条【开发土地期限】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作价】

第二十九条【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价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二节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的定义】

第三十八条【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合同】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转让合同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关系】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转让后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后的再行转让】

第三节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的定义】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抵押办理凭证】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问题】

第四节房 屋 租 赁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的定义】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备案】

[租赁合同内容]

[租赁合同终止、续租、继续履行]

[优先购买权]

[租赁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租赁】

第五十六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十九条【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认证】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六十三条【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四条【擅自出让或擅自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非法预售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收费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参照本法适用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9年7月16日)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2019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19年3月2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2020年3月1日)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2021年3月30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2年3月10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1995年3月11日)

对处理有关收回土地使用权问题意见的函

(2006年7月21日)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2012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2013年3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2020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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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2016年5月17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8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6年3月1日)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2021年4月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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