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对《人民调解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在《人民调解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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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调解。
注解
本条规定了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根据本条规定, 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有两种, 当事人申请调解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应用
30.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 应注意哪些问题
(1) 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 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
(2) 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可以不拘形式。既可以口头申请, 也可以书面申请。无论采取哪种申请形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受理。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 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3) 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 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 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居住地、户籍地、纠纷发生地、工作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就近原则, 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与其距离较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社区, 可选择本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纠纷当事人在同一单位, 可选择本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果纠纷当事人互相不认识, 可选择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有利于纠纷解决原则, 是指当事人最好选择能够较好解决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果纠纷属于某一行业领域或者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可以选择行业性或者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当事人认为纠纷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者属于群体性的民间纠纷, 或者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可以向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还可以申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4)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 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 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 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应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 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此外还需注意, 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设置专人负责受理纠纷,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纠纷的, 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的任何人提出。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 必要时人民调解员可以立即对纠纷进行调解, 并做好登记工作。
31. 哪些情形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进行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 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主动介入民间纠纷的调解, 是人民调解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也是人民调解有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 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 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发现矛盾纠纷: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定期对群众间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 发现纠纷就要及时化解, 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2) 基层人民政府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 也可以及时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 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
介入。(3)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 可能发现相关联的其他矛盾纠纷, 此时,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该纠纷。(4) 社会组织、群众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的矛盾纠纷。群众发现矛盾纠纷, 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主动调解。
32. 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人民调解员应如何处理
根据自愿原则,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 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的, 可以随时要求终止调解。根据本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 不得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 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 另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2) 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明确拒绝调解; (3) 在调解的过程中, 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
当事人拒绝调解, 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出来, 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 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 不属于拒绝调解。对于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并根据本法第26条的规定, 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甚至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应当根据本法第25 条的规定, 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配套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7 条;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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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第二条【人民调解的定义】
1. 人民调解的特征
2.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
3.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4. 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哪些制度设计体现了“自愿平等原则”
5. 人民调解的依据是什么
6. 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第四条【人民调解不收费】
第五条【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7.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8.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
9.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支持和保障
10.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11.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12. 新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
13.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人员构成】
14. 何种情形下,企业事业单位适宜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15.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何区别
16. 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构成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17. 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18. 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19. 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如何产生
20. 如何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
21.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设置
第十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情况的统计与通报】
第十一条【健全工作制度与密切群众关系】
22.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人民调解员的构成】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与业务培训】
23.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员的四个任职条件
24. 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内容有哪些
第十五条【罢免或者解聘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25. 人民调解员的行为规范
26. 人民调解员违反行为规范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待遇】
27. 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
28. 人民调解员的医疗、生活救助
29. 人民调解员牺牲后的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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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调 解 协 议
第二十八条【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50. 调解协议是否可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
第二十九条【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生效及留存】
51. 调解协议书需载明哪些事项
52. 调解协议书自何时起生效
第三十条【口头调解协议的生效】
第三十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53. 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拒绝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否强制其履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生争议的救济】
54. 对达成调解协议后发生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第三十三条【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55.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可否自行申请司法确认
56. 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
57. 当事人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58. 司法确认的程序
59.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60. 人民法院确认调解效力的决定何时生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61.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62.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需注意哪些事项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规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9年6月17日)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
(1991年7月12日)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1990年4月19日)
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1994年5月9日)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2002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8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2010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
(2011年5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2016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6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2年9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7年8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2009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0年6月7日 )
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
(1990年3月31日)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
(2007年7月9日)
司法部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的意见
(2012年2月10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4年9月30日)
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2010年1月8日)
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
(2010年6月23日)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1年4月22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17年6月27日)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8年3月27日)
附录
调解卷宗
卷内目录
人民调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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