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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解与配套(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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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36611
  •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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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  专业导引。围绕主题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对《行政处罚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在《行政处罚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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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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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注解

本条是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委托,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有关组织,由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的权限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特征是:被委托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受。在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时,由委托行政机关充当被申请人、被告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的范围实施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受委托人承担。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负责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受委托组织不能正确实施行政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委托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解除委托协议。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行政机关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并自觉接受委托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者,才能上岗。

应用

25.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实践中,在适用本条第1款时应当注意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行政处罚的委托并不同于委托一般的公共事务管理事务,它涉及被处罚人的权利义务,如果委托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就会造成侵权的严重后果。因此,行政处罚的委托必须有明确的依据,即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只能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将其权限内的行政处罚权中的某一部分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在这类委托中,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只能小于其行政处罚权,绝不能超出自己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一般应当是较轻微的行政处罚。

第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并载明委托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这是对委托形式和委托书所载内容的具体要求,有利于提高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预防和减少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方面滥用行政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必要为前提,委托机关和接受委托的组织对待委托处罚职权都应更加审慎、严谨、细致。

第三,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在行政机关委托的处罚权限或范围之外, 受委托的主体发现当事人违反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只能向行政机关报告,由行政机关来实施行政处罚,否则该行政处罚将因实施主体不合法而无效。

2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西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将城市园林、市容卫生、城市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委托依法成立的城市广场管理事业组织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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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1.什么是行政处罚,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定义

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适用对象】

3.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第五条【适用原则】

4.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5.过罚相当原则有哪些具体要求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6.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第八条【被处罚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7.行政许可证件有哪些形式

8.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9.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被处“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某项工作”,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10.收缴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11.责令赔偿、责令恢复原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12.地方性法规应如何设置行政处罚的幅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性法规能否降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下限

13.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14.地方性法规对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不安装,无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 施工、 检测,防雷工程未经审查进行施工,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及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能否设定罚款

15.地方性法规对于 “在施工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珍贵文物后拒绝文物部门介入, 强行施工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的行为,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16.地方性法规对于“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购买经营工业用盐”的行为,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17.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是多少

18.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19.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应按什么标准进行罚款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20.较大的市能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制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

21.地方政府规章能否就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的立法后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行政处罚】

 

配 套 法 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2021年11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2年7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8年12月5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节录)

(2020年4月7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11年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022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021年6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22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2021年7月2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15年4月2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2023年5月8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20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2年3月20日)

 

实 用 附 录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当场收缴罚款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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