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本通(第八版)
0.00     定价 ¥ 3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18822
  • 作      者: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6-01
收藏
编辑推荐

根据《民法典》修订,梳理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规定,收录典型案例,提供法融数据库


展开
作者简介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是中国法制出版社内设的研究机构,由从事法规、案例图书品种策划出版的资深编辑、国内法学院系的资深教授组成,专门从事法学法律法规图书的编辑研究,为广大读者提供学习法律的资料。


展开
精彩书摘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法律

1《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337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第3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及文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17号)

第5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6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9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形式将其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0年11月25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2号)

 

第3条 《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

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 5%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

5《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2012年7月2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8号)

第23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流转;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出有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

第24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有关协议处理。

6《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2013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30条 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

第34条 土地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或者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提请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

(三)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或者被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四)承包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家庭消亡并无继承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内部因分户、离婚等原因,要求分割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与各分割方分别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请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当事人之间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规范性文件

7《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04年12月27日)

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及土地承包流转纠纷

3. 承包地的收回与调整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请求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草地,终止承包合同的,应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发包方对其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地上附着物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对于发包方因承包方弃耕、撂荒而收回承包地以及发包方违法收回或调整承包地所产生的纠纷,法院审理时,如发包方未将收回、调整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承包方请求其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方将收回、调整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方,承包方以发包方与第三方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发包方与他人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第三方在承包地有合理投入请求承包方或发包方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案例指引

1陈某棕诉某村一组、某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第10期)

裁判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2咸宁市咸安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等诉吴某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2011〕咸民二终字第264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原则上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除非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人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才可以收回、调整承包地。没有出现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情况而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属于违法发包,故该行为无效。

3王某荣与何某云、王某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

裁判摘要:由于我国长期存在城乡二元体制,城市居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险和福利,而对农村村民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农户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农户家庭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可见,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是丧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因此,在土地延包之前,已将户口迁入设区的城市落户的原承包人,已属城市居民,不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成员,不再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展开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农村土地范围】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五条 【承包权的主体及对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 【三权分置】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章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发包主体】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承包主体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

★第十七条 【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八条 【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六条 【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设立】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第四十二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单方解除权】

第四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依法投资并获得补偿】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后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 【建立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

第四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 【其他承包方式】

第四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方式】

第五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 【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十四条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六条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包方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包合同中无效的约定】

★第五十九条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六十一条 【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机动地的预留】

★第六十八条 【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六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第七十条 【施行时间】

 

附录

1本书所涉文件目录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案例索引目录

 

1李某林诉张某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王某林与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案

3桦甸市金沙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袁某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4王某存、任某侠诉某村七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5李某祥诉李某梅继承权纠纷案

6安某强诉封某昌、彭某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

7黄某远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果园承包合同案

8连城县曲溪乡某村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诉连城县曲溪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华某祁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9嵩明县阿子营乡某村村民委员会诉嵩明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0袁某俭诉颜某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1某村村民委员会诉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

12陈某棕诉某村一组、某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13咸宁市咸安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等诉吴某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14王某荣与何某云、王某胜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15寇某蓉承包经营户诉曾某平、城口县葛城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6陈某连等诉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案

17李某云诉董某庆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18原告梁珍某、梁超某诉被告梁甘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

19邓某娟、邓某芳诉邓某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0王某校、林某兰、王某冰、王某婷诉王某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案

21李某斌、李某顺诉屠某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22陈某与王某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上诉案

23张某苗诉某村村民委员会强行终止其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侵权案

24潘某平诉卢某平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5郭某利诉郑某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

26牛某学等诉宜川县牛家佃乡某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7钱某栋诉钱某平、钱某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8济源市五龙口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等与王某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9李某奎诉青海省乐都县洪水乡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荒山合同案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