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典编纂问题研究》:
第十二,从立法技术与民法科学体系结构的安排上,知识产权应当成为民法典的独立一编。《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章为四节,分别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为物权,并含继承权一条)、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民法总则》继续《民法通则》的技术安排,依然设立民事权利一章,依然规定民事权利的基本类型为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从现在民法典分编的设置情况看,通则、总则中关于民事权利类型的规定,应当直接决定着民法典的分编结构。其一,《民法通则》中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和《民法总则》中关于物权的权利规定,加上独立的物权法和部分担保法已经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物权设编无疑义。其二,《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加上独立的继承法也已成为民法典的继承权编,对此可谓无任何疑义。五者已有其二,完全符合正常的思路规律和技术安排。但是,关于其他民事权利的规定则出现了变化。其一,《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关于人身权的规定,加上婚姻法收养法,在民法典分编中被分编成了人格权编和婚姻家庭编。由此产生了人所共知的最为激烈的论战!其二,《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关于债权的规定,加上已有的合同法、侵权法和部分担保法,在民法典分编中分编成了合同编、侵权责任编,而不见债的统一规则。对此,关于是否需要债的总则及相关问题也引发了争论。其三,《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加上已有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在民法典分编中没有了踪影!这会引发争论热议。故从符合逻辑科学、严谨的立法技术着眼,《通则总则》和《民法总则》中的物权规定+物权法=物权编,人身权的规定+人格婚姻收养法应当=人身权编,债权的规定+合同法、侵权法应当=债权编,继承的规定+继承法=继承权编,通则总则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自然应当=知识产权编。
第十三,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看,知识产权更需要提升和加强,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中国将尊重国际营商惯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其中,知识产权制度的逻辑体系是:知识产品是企业民商主体的创造成果;取得知识产权,是民商主体自愿申请;国家对企业民商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是国家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事情;企业民商主体取得知识产权后,享有自由支配之权,与物权一样属于静态性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有侵犯,侵权者需承担侵权责任,属于侵权之债的范畴;对于知识产权还可以通过契约等方式进行转让等民商事交易,属于契约之债范畴;权利人为自然人者,若逝亡之时,与物权一样按照继承处理。如此可见,在现代的营商环境与内容中,知识产权乃新的焦点。故若知识产权缺位,即市场经济残缺;若完善和提升一流的营商环境,即应当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地位的提升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层次。
第十四,从知识产权的特性看,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中支配性的权利,与物权一起构成科学、完整的产权制度。民事权利以平等、自愿、诚信、公平为基本原则。在民事权利中,有请求权和支配权之分。所谓的支配权,是指民商主体对相应的客体具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支配行为。物权是民商主体对物进行支配利用的权利,为支配权;知识产权是民商主体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进行控制支配的权利。民商法中的产权制度包括财物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两者构成科学、完整的产权制度体系。在民商法典中,财物产权表现为物权或者物产权,知识产权表现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或者知产权。知识产权主体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基于平等、自愿、诚信、公平等原则,可以自己支配利用,可以允许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给他人所有,可以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也可以不申请。有人擅自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权提出侵权之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商责任,也可以自愿协商解决或者放弃权利。对违反行政法或者刑法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则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这些权利特性与物权的权利主体、内容、保护均无区别。故将知识产权放入民法典,置于物权之后,是科学妥当的。而如果将知识产权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将会使民商权利体系遭到破坏,将会使知识产权缺少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础理论和债中的侵权行为和契约行为的制度配合,使知识产权成为独枝孤木,失去理论涵养和制度支撑。
第十五,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规定的沿革发展上看,知识产权应当被发扬光大为民商法典的独立一编。我国近代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条件下,起步规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在改革开放之初,也规定了相应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制度。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民法通则》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制度合并归类为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基本民事权利类型平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重启民法典之编纂,在《民法总则》中,继承和发展《民法通则》的做法,依然规定“民事权利”专章,单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就八大类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享有专门利用的权利,使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应当说,《民法总则》中知识产权条文减少而内容增加的举措,绝不是对知识产权的削弱或舍弃,而恰恰是为了给民法典分编留下空间,等待着在法典编纂的第二步能够作出集中统一和完善精细的科学规定。若按正常逻辑思路和已成规律的做法,知识产权无疑当与物权一样成为法典的一编。我们迈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新时代步伐,前瞻世界经济和世界知识产权竞争的新浪潮,应当不忘初心、坚定前行,将知识产权充实、整合、发展提升为民商法典的独立一编,让我国的知识产权之光更加灿烂光彩!让熊熊燃起的创新创造之火烧得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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