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办案指引
0.00     定价 ¥ 11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227288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4-01
收藏
精彩书摘
  《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办案指引》:
  2016年8月10日凌晨,B矸石发电公司锅炉车间当班员工巡检时发现集中控制室前楼板滴水、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保温层漏汽。赵玉某、王某某赶到现场,未发现滴水情况和泄漏点,未进一步探查。8月11日11时许,锅炉运行人员发现事故喷嘴附近有泄漏声音且温度比平时高,赵玉某指示当班员工继续加强监控。13时许,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更加明显且伴随高频啸叫声。赵玉某、王某某未按《锅炉安全技术规程》《锅炉运行规程》等规定下达紧急停炉指令。13时50分至14时20分,叶某某先后三次接到B矸石发电公司生产科副科长和A化工集团生产调度中心调度员电话报告“2号锅炉主蒸汽管道有泄漏,请求停炉”。叶某某既未到现场处置,也未按规定下达停炉指令。14时30分,叶某某向赵某某报告“蒸汽管道泄漏,电厂要求停炉”。赵某某未按规定下达停炉指令,亦未到现场处置。14时49分,2号锅炉高压主蒸汽管道上的喷嘴发生爆裂,致使大量高温蒸汽喷人事故区域,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介入侦查
  事故发生后,当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余某某、双某某、张某某、赵玉某、王某某、赵某某、叶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参加公安机关案情研讨,从三个方面提出取证重点:一是查明事故企业在立项审批、设备采购、项目建设及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查明余某某等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三是查明在事故过程中,余某某等人的履职情况及具体行为。当阳市公安局补充完善上述证据,侦查终结后,于2017年1月23日至2月22日对余某某等7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先后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二)审查起诉
  该事故涉及的系列案件共11件14人,除上述7人外,还包括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宜昌分院、当阳市发展与改革局、当阳市质监局工作人员涉嫌的渎职犯罪,A化工集团有关人员涉嫌的帮助毁灭证据犯罪以及仪表公司涉嫌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类型成立多个办案组,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调配力量,保证各办案组的审查起诉工作协调推进。由于不同罪名的案情存在密切关联,为使各办案组掌握全部案情,办案部门定期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统一协调系列案件的办理。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B矸石发电公司所采购的喷嘴系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直接原因是主蒸汽管道蒸汽泄漏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时,相关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停炉,作出正确处置。余某某、双某某作为A化工集团负责人和B矸石发电公司管理者,在热电联产项目设备采购过程中,未按审批内容公开招标,自行组织邀请招标,监督管理不到位,致使采购人员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喷嘴;张某某作为A化工集团电气设备采购负责人,收受投标人好处费,怠于履行职责,未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关生产资质,采购了无资质厂家生产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劣质产品,3人的主要责任均在于未依法依规履职,致使B矸石发电公司的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从而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涉嫌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赵某某作为A化工集团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叶某某作为该集团生产部部长,赵玉某作为B矸石发电公司的副总经理,王某某作为该公司锅炉车间主任,对B矸石发电公司的安全生产均负有直接管理职责,4人在高压蒸汽管道出现漏气、温度异常并伴随高频啸叫声的危险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4人的主要责任在于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同时,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同意A化工集团安全部部长孙某某(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另案处理)将集团办公系统中储存的13万余份关于集团内部岗位职责的电子数据(该数据对查清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删除,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遂依法予以追加起诉。
  2017年5月至6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以余某某、双某某、张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赵玉某、王某某、叶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向当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当阳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6月20日、7月4日、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各被告人对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认罪。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余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A化工集团虽然是B矸石发电公司的控股股东,余某某是法定代表人,但只负责B矸石发电公司的投资和重大技改。B矸石发电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人员招聘任免、日常管理生产、设备采购均由B矸石发电公司自己负责。(2)该事故系多因一果,原因包括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事故喷嘴是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不能将设计方及不合格产品生产方的责任转嫁由B矸石发电公司承担。公诉人针对辩护意见答辩:(1)A化工集团作为B矸石发电公司的控股股东,对B矸石发电公司实行人力资源、财务、物资采购、生产调度的“四统一”管理。余某某既是A化工集团的董事长,又是B矸石发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违规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设备,致使B矸石发电公司采购了质量不合格的喷嘴。(2)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喷嘴质量不合格,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操作不当,各方都应当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追究其中一方的责任就减轻或免除其他人的责任。因此,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余某某的刑事责任。
  (四)处理结果
  2018年8月21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双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四年三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某某、赵玉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年、四年。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
展开
目录
一、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及解读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号)
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
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检例第96号)
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北京市通州区许某某、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
天津市林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天津市魏某某等四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上海市嘉定区袁某、陈某危险作业案
上海市奉贤区白某红、周某书等四人危险物品肇事案
上海市杨浦区陈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余某某危险作业案
浙江省江山市曾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
安徽省巢湖市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陈某某、任某某等九人消防责任事故案
广东省广州市胡某某交通肇事、卢某某、古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李某军、买某瑞等四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四川省达州市廖某权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陕西省聂某某等十四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三、部分地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方面检察建议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

四、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五、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条例等规定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