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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掉头逆行较长时间之行为定性——黄某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刑终8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垒于2019年10月22日18时30分许与他人在某食堂内饮酒后,于当日22时许驾驶号牌为苏BB××××的小型轿车,从停车场食堂出发驶入沪蓉高速公路,并沿第四车道(紧急车道)行驶。被告人黄某垒以约80千米/小时的车速行驶十余分钟后,在高速公路上掉头沿第一车道(该车道最低限速110千米/小时)以约30~40千米/小时的车速逆向行驶,并伴有停车行为。其间,有多辆正常行驶车辆紧急变换车道。当被告人黄某垒逆向行驶数分钟后,遇到前来拦截的警车,但其并未停车,绕过警车继续逆向行驶约500米后,再次掉头并沿第四车道行驶,直至在沪蓉高速玉祁收费站匝道内停下,并下车转而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黄某垒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50毫克/100亳升。
民警在沪蓉高速公路南京方向140公里处对被告人黄某垒进行拦截处置时,与同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警车及该车辆受损。
被告人黄某垒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件焦点】
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实施横跨多车道掉头且逆行较长时间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认为:
……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黄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宜再单独评价。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行为应当区分对待,其中在普通道路上的醉驾行为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正向的“正常”驾驶,可以危险驾驶罪评价,而在高速公路上横跨多车道掉头并较长时间逆行的部分,则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黄某垒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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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璟 杨柳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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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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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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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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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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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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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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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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