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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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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301341117
  • 作      者:
    [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
  • 译      者:
    杨旭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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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确定》是卡纳里斯教授的成名之作,也是法学方法论领域的经典名著。法律漏洞的功能为界定“法律外的法之发现”领域,从而区别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解释)和“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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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Claus-Wilhelm Canairs,1937—2021),1957年至1961年在巴黎、日内瓦和慕尼黑学习法律、哲学与日耳曼学,先后于1963年和1967年在慕尼黑取得博士学位和教授资格,1972年接替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成为慕尼黑大学民法、商法、劳动法与法哲学教授,2005年荣休。作为德国联邦司法部召集的给付障碍法委员会成员,卡纳里斯教授对德国2002年债法改革贡献卓著。其一生所获殊荣颇多,曾当选为巴伐利亚科学院院士、欧洲科学与艺术学院院士、奥地利科学院院士、伦巴第科学与人文学院院士、伦敦高级法律研究会会员、日本科学促进会会员等,被里斯本大学、马德里大学、格拉茨大学、雅典大学、维罗纳大学等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并荣获德意志研究基金会颁发的莱布尼茨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等十字勋章等。
  卡纳里斯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商法、法学方法论与法哲学。其代表性作品主要有《法律漏洞的确定:法官在法律外续造法之前提与界限的方法论研究》(1964年第1版;1983年第2版)、《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以德国私法为例》(1969年第1版;1983年第2版)、《德国私法中的信赖责任》(1971年)、《分配正义在德国合同法中的意义》(1997年)等,续写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1995年第3版)和《债法教科书:各论》(第二分册,1994年第13版)、卡尔-赫尔曼·卡佩勒(Carl-Herrmann Capelle)著《商法》(修订至2006年第24版)以及《银行合同法》(修订至2005年第4版)等重要的教科书和评注,并围绕法学方法论、基本权利与私法的关系、信赖保护、法律行为效力、债权的物权化、合同法的实质化、给付障碍法、不当得利法、交往安全义务、损害赔偿法、银行合同法、票据法等各种主题发表大量论文,其中有关信赖责任的研究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其教科书、评注以外的主要作品被收录于《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作品全集》(2012年),涵盖“法理论”“信赖责任”和“私法”三大领域,三卷合计三千三百余页。其学术影响力远远超出德语国家的范围,许多作品被翻译为包括中文在内的多国语言。
  卡纳里斯教授桃李满天下,其门生遍布德国学术及实务界,在德国之外亦培养了诸多法律人才。为庆贺其寿辰,弟子们会同学界同仁先后为其出版四部祝寿文集:《法学思维中的统一性与一致性》(1998年)、《法秩序变迁中的延续性》(2002年)、《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七秩华诞祝寿文集》(两卷,2007年)、《21世纪的私法教义学: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八秩华诞祝寿文集》(2017年)。

译者简介:
  杨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海德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清华大学“水木学者”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法学方法论与计算法学,于《法学》《中国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南京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电子邮箱为:yangxujustice@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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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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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漏洞的概念
导言 概念建构的方法
一、普遍的语言用法:漏洞作为“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
二、漏洞概念的特殊任务:漏洞作为法律外法之发现的前提
第一节 不完整性: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解释”)的区分
一、漏洞与类推
二、漏洞与需具体化的法律概念
三、漏洞与习惯法
第二节 计划违反性:与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的区分
一、法律“有意义沉默”的情形
(一)漏洞与“法外空间”
(二)漏洞与“反面推论”
二、法律沉默的其他情形
(一)“普遍性消极原理”
(二)漏洞与“(法律完整性的)沉默推论”
附 论 漏洞与(广义的)补充性合同解释

第二章 漏洞确定的标准和工具
第一节 与禁止拒绝裁判有关的实证法规定
一、(开放的)规范漏洞
二、(开放的)规整漏洞
三、法律程序范围内的问题
四、在“完全法律”的情形缺少制裁
五、(逻辑和目的性)冲突漏洞
第二节 实证法的评价与平等原理
一、积极平等原理
(一)类推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二)当然推论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规范漏洞与积极平等原理
二、消极平等原理:目的性限缩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直接诉诸立法宗旨
(一)目的性限缩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二)目的性扩张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三)目的性改造作为漏洞确定的工具
第三节 普遍法原则与法价值
一、普遍法原则
(一)从实证法中获取普遍法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之回溯法理念
(三)普遍性原则之回溯“事物本性”
二、法价值
(一)从实证法中获取
(二)回溯法理念
(三)回溯“事物本性”
总 结

第三章 漏洞的种类
第一节 不适当的分类
一、模糊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的界分:“法律内与法律外”漏洞、“形式与实质”漏洞、“诫命与评价”漏洞
二、模糊与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的界分:“可适用性与批判性”漏洞、“内在的与超验的”漏洞、“逻辑的与伦理的”漏洞、“原本的与非原本的”漏洞
三、齐特尔曼关于“真正与不真正”漏洞的区分
第二节 最重要的传统分类
一、按照历史上立法者立场的区分:“有意的与无意的”漏洞
二、按照漏洞产生时点的区分:“自始的与嗣后的”漏洞
三、按照与法律文义关系的区分:“开放的与隐藏的”漏洞
四、按照不完整性种类的区分:“规范漏洞、规整漏洞与领域漏洞”
第三节 本书的分类建议

第四章 漏洞确定与漏洞填补的关系
第一节 拒绝裁判漏洞情形下确定与填补的关系
第二节 目的性漏洞情形下确定与填补的关系
一、“必然”类推的情形
二、“必然”当然推论的情形
三、目的性规范漏洞的情形
四、目的性限缩的情形
第三节 原则及价值漏洞情形下确定与填补的关系
总 结

第五章 漏洞填补的界限
第一节 拒绝裁判漏洞情形下漏洞填补的界限
一、不可填补之漏洞的可能性
二、禁止类推的问题
第二节 目的性漏洞情形下漏洞填补的界限
一、不可填补的漏洞之可能性
二、禁止类推、归纳与限缩的问题
(一)类推的不被允许性
(二)目的性限缩的不被允许性
第三节 原则及价值漏洞情形下漏洞填补的界限
一、不可填补之漏洞的可能性
二、禁止类推和归纳的问题

重要结论总结
文献索引
内容索引
最重要例子的关键词索引
卡纳里斯教授生平年表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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