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指出,犹太教的律法主义根源于犹太人的立法者与自然的对立。大洪水时代在犹太人的祖先心中造成了深刻的分裂:自然的巨大破坏性和人类命运在自然中的偶然性使得自然在犹太人的祖先看来从一种最初的和谐状态变成为完全无规定、杂乱无序、不可理喻的物质世界,自然成了某种完全异己的、不可信任和揣度的敌对力量。自然本身不再是一个有序的、规范性的整体,将这个物质世界的杂多统一起来的最高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不在世界中,而在一个外在于世界的绝对主体中,这个绝对主体就是犹太人的上帝。在上帝的绝对命令中,世界的统一性才有其根据。但是对犹太人来说,世界的统一和秩序化只是一个无法完全实现的理想,因此只有臣服于这个外在的上帝的命令,犹太人才感觉到自己有能力统治自然。他们将自然变成思想物(Gedachtes),即作为被征服的对象(Beherrschtes)置于上帝的统治之下。犹太人的祖先与上帝订立契约,这个上帝是犹太人唯一信仰的上帝,而上帝也只承认犹太人是他唯一合法的子民,由此犹太人在他们专属的上帝那里获得了保障和统治自然的能力。犹太人的上帝对他们来说只是命令而不是真理,因为它不在世界之中,它是与有限世界分离的无限的思想和自我规定;因此上帝的立法只能信仰而不能再去追问它的根据,犹太人的道德就是去服从上帝的命令,使自己能够从上帝那里取得统治自然的资格。
这种思想与存在的二元论将人与自然的对立永恒化(Werke 1:275)。
与犹太人的祖先对待自然的态度完全相反,希腊神话中的丢卡利翁和皮拉,这两人在当时的洪水之后,又重新引导人们同世界友好,重新回到大自然,使得人们在欢乐和享受中忘记了他们的灾难和仇敌,而归结到爱的和平,这两人就成为更优美的民族的祖先。希腊人在他们的生活中实现了与自然的和解,他们不像犹太人那样将世界分成有限与无限、思想与存在、理想与现实的二元对立,相反,自然对希腊人来说是思想与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同一。自然的客观法则和客观秩序对希腊人来说不是一种无法控制的异己力量,他们不认为自己与自然是敌对的,不会想要在对自然的征服中来将世界置于自身的统治之下。
犹太人的祖先亚伯拉罕为了成为自己的主人,为了获得自身的独立,而与自然、与他的亲族及其他民族割裂开来。这种与自然的分裂,比其他民族更为剧烈,这就是犹太教的精神。①因为对他来说,统一性不在世界当中,既不在自然中,也不在犹太人与其他民族的共同存在中,所以只有通过与他者的对立犹太人才能保持自身的抽象的自我同一性,维持自己作为规范性主体的统治力量;这种精神以严格的对立态度对待任何事物,维持自己,把思想提高为支配无限敌对的自然界的统一体,因为敌对的东西只有处于支配的关系中才能被统一(Werke 1:278)。在他看来,自然和他们的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分有神性的东西,一切事物都受异己的上帝的支配,只有服从上帝的命令才能分享他的统治权力。所以黑格尔说,犹太民族的命运是麦克白式的命运,它屈从于异己的力量,在为异己力量服役的过程中,践踏了人类本性一切神圣的东西,最后还是被它的神灵所抛弃,为它的信仰本身所毁灭(Werke 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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