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幸福会令人感到痛苦。而痛苦源于人的愿望与能力不相称。因此,幸福意味着个人的能力与其意志一致和相称。只有当人的一切力量得到恰当的运用时,他的心灵才能得到和平宁静,拥有幸福。真正自由的人只想他能够做的事,实现自己的意志。因此,幸福是自由的。幸福首先是一种主观的感受,幸福感。既然幸福与自由紧密相关,那么,幸福感是一种自由感。不过,幸福并不限于这种主观的感受,而且还有客观的内容,即个体与自然、个体与他人和社会以及个体与超越者的和谐共存的关系。这就是个人幸福、爱情幸福、公民幸福和宗教幸福。与此相应,自由依赖自由感,但并不限于自由感,它还要有客观的实质。这就是个体的发展自由、爱的自由、公民自由和信仰自由。构成卢梭的幸福论的基础的是他的哲学人类学和人性论思想。在卢梭看来,人生来是善良的,他不仅与其他动物一样寻求自我保护和具有怜悯心,而且还具有自由意志和自我完善的能力,有能力追求和获得幸福。
导言 自由之子
Ⅰ 谈人论性
一、人是拥有理智和自由意志的存在
在所有财富中,处在第一位的不是权威,而是自由。
二、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
正是通过激情的活动,我们的理性才能完善。
三、人是自爱的
人生来具有并且终生不离的唯一激情,是自爱这种原始的、天赋的激情。
四、自爱与自负或虚荣的区分
为了被别人偏爱,我们必须使自己比其他任何人更可爱。
五、人富有怜悯心
怜悯是一种自然情感,它调节每个个体自爱的活动,因而促进整个人类的相互保存。
六、人性本善,人人具有良心
良心的行动不是判断,而是感受。
Ⅱ 说苦论罪
一、痛苦之源在于人自身
我们的烦恼、我们的焦虑和我们的苦难都来自我们自己。
二、痛苦在于欲望与能力的不平衡
人的智慧或真正的幸福之路的关键是减少那些超出我们能力的欲望,使能力和意志处于完美的平衡。
Ⅲ 自筑罗网
一、自然状态下的人是自由的、平等的、幸福的
人的第一感受是有关他的存在的感受,他的第一关怀是对他的保存的关怀。
二、自然状态向文明社会状态过渡的原因
一个人性情的强弱,往往更多的取决于培育他的方式是严酷的还是柔弱的。
三、不平等、不自由和不幸福的谱系
无论以任何代价放弃生命和自由,都是违反自然和理性的。
Ⅳ 回归真我
一、深陷困厄和不幸
逆境迫使我们向自己求助,自我反省,这也许是令大多数人最难以忍受它的原因。
二、摆脱不幸和痛苦
抱怨产生于自负,自负怨恨人,然后也反抗理性。
三、幸福的原因:克服自负或虚荣
无论我们自己身处何种境遇,只要有自负,我们总是不幸福。
四、摆脱外界的影响
我的感官影响我心灵的方式构成了我的生命的唯一痛苦。
五、对比理想的世界与我们的世界
最幸福的状态不是最受人尊敬的状态,而是最心满意足的状态。
六、真正的幸福在于只感到自己的存在的境界
我内心渴望的幸福绝对不是由一些转瞬即逝的片刻组成,而是一种单纯的、持久的状态。
Ⅴ 自然教育
一、三种教育
教育确实只是与自然天性一致的习惯。
二、人的第一次出生之后所进行的自然的、消极的教育
不应该争取时间,而应该将时间白白浪费掉……
三、自然的、消极的教育的结果
我们的大多数错误都不是出自我们,而是来自他人。
四、为了人的第二次出生而进行的道德教育
可以说,我们诞生过两次:一次是去存在,另一次是去生活。
Ⅵ 理想社会
一、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根本,不可转让
夺走人意志的所有自由就等于夺走他行动的一切道德性。
二、合法的权利只能基于协议
认为自己是其他人主人的人总是比其他人更像是奴隶。
三、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型
人的第一法则是要致力于他自己的保存,而他的第一关怀是照料他自己。
四、社会契约的本质
我们取得了我们所失去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却有更大的力量保护我们所拥有的东西。
五、主权中的团体与个体的关系
每个个体作为人的确可以拥有与他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公意相反或不同的私人意志。
六、自然状态与公民状态的区别
仅顺服强烈欲望的是奴隶状态,而顺服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则是自由。
七、主权与社会契约、公意的关系
正如私人意志不能代表公意,当公意有具体目标时,它的本质就变了。
八、主权不可转让和分割
私人意志天然倾向于偏颇,而公意倾向于平等。
九、公意
人总是想要对他们有益的东西,但他们并不总是能看到它。
十、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和宣告
不必问谁应该来制定法律,因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
十一、立法体系的最终目的是自由和平等
就权力而言,它不应该成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借职位与法律才能使用它。
十二、政府的本质
立法权力属于人民,并且只能属于人民。
十三、爱国主义教育
祖国没有自由就不能继续存在,自由没有德性就不能继续存在,德性没有公民就不能继续存在。
编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