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对象】
第三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平等原则】
第五条 【自愿原则】
第六条 【公平原则】
第七条 【诚信原则】
第八条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 【绿色原则】
第十条 【民法法源及顺序】
第十一条 【特别法优先】
第十二条 【民法的地域效力】
……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概念】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之债】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之债】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之债】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形式】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
……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合同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