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植物新品种法律法规解读》:
§97.14共同申请人
(a)共同权利人应以共同申请人身份签署联合申请书。
(b)如果证书申请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共同权利人提出的,而他们实际上并不是共同权利人时,应当在发放证书前通过提交更正的申请书以及原申请人共同签署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如果有受让人的话,受让人也应当签署该声明。
(c)如果申请书上缺少实际的共同权利人,则应通过提交更正的申请书,连同全部权利人共同签署的书面说明进行修改。如果有受让人的话,受让人也应当签署该声明。
(d)如果共同权利人中有一方拒绝参加申请,或经必要努力后仍无法找到的,其余的权利人可代表不参加的申请者及失联者提出申请。此类申请需附有书面解释,并应说明失联权利人的最后已知地址。申请书的受理通知应由办公室送达至失联权利人最后已知地址。如该通知被退回到办公室,或失联权利人的地址不明,则申请受理通知应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ams.usda.gov/PVPO)发布一次。在证书颁发之前,失联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交书面说明后成为共同申请人。根据本款由部分共同权利人申请所获得的证书,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权限,视同所有共同权利人都已加入申请一样。[2020年修订]
§97.15品种和证书转让
如果转让品种的全部或部分权益,须由该品种的权利人或第97.13条指明的人员之一提出申请。但是,当转让品种的部分权益时,证书可以颁发给受让人,或者联合颁发给权利人和受让人。
§97.16申请人提出修改
在办公室进行第一次审查及采取行动之前或之后、在第97.107条规定的第二次或随后的审查或复议之后,或审查员专门提出要求时,可以对申请进行修改。如果先前没有声明或声明被拒绝,这样的修改可以包括一份声明,声明该品种的种子只能以品种名作为一类认证种出售。但是如果已经作出肯定的声明,则不允许修改该声明,除非该品种之前并未使用该品种名称以任何方式销售、标签或公开,而仅作为一类认证种。
§97.17完成的申请文件的保存
除第97.23 (c)条另有规定外,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应由办公室留存。在保护证书颁发后,办公室可以在收取规定费用后向任何人提供申请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
§97.18申请的保密处理
(a)未决申请应当保密处理。除以下情况外,办公室不得就申请的提交、任何特定申请的未决事项或任何特定申请的主题事项对外提供任何信息。此外,未经申请人或其受让人、代理人或律师的书面授权,办公室不得对外提供查阅或提供任何未决申请或相关文件的副本。如发现某种行动对于适当处理办公室事务是必要的,或为了执行国会任何法案的规定,或根据本法56节或57节及97.19条的规定对外提供相关信息的,办公室主任可根据《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条《美国联邦法典》第7篇第1.4节作出例外处理。
(b)放弃的申请不得对外公开查阅。但是,如果已发出的证书中直接提及已放弃的申请,而该申请是可获得的,任何人可在获得申请人的书面授权后,经书面请求查阅或取得该申请的副本。被放弃的申请将无法恢复。
(c)未经公众查阅的放弃的申请[见本条(b)段],办公室主任可酌情决定公开或予以公告。当作出这样的决定时,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律师或者代理人通知申请人,并应规定不少于30天内提出异议。
§97.19申请公开
有关未决申请的信息应根据公共利益的规定定期公布。对于每一项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ams.usda.gov./PVPO)应公开的内容为:
(a)申请号和申请日期;
(b)品种名称或临时名称;
(c)作物的名称;[2020年修订]
(d)申请人是否声明该品种的品种名称仅作为一类认证种进行销售,并对其能被认证的代数进行限制。
其他信息,如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或该品种的特征的简要说明,只有在收到申请人的请求或同意后,在申请提交时或在证书核准通知发出之前才可以公布。
§97.20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而放弃
(a)除第97.104条另有规定外,自办公室邮寄通知申请人之日起30天内,或在办公室主任另外延长时间内,如果申请人未能积极推进申请,则该申请应视为放弃。在这种情况下的申请和审查费将不予退还。[2020年修订]
(b)对申请书提出的修改,如果不响应办公室最后要求,以及与此有关的任何程序则不能使该申请免于被放弃。
(c)申请人诚心推进申请,且基本上符合规定要求,但无意中未能遵守某些程序性要求,在该申请被视为放弃之前,应给予申请人改正的机会。办公室主任可设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以便申请人能修改申请中的任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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