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广荣伦理学著作集(第二卷)伦理应用论》:
第一,道德规范体系与其他社会规范体系相并行而存在。就现代社会,就全社会而言,道德规范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行政规范体系是同时存在的。
第二,道德规范体系与其他社会规范体系相衔接而存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下的法律规范体系与道德规范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当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水准的法律;道德上认为是善的,法律上就应当是受保护的。在国家行政运作系统中,行政规则应当以社会道义为逻辑基础,得到社会道德的说明和支撑。
第三,道德规范体系与其他社会规范系统相交叉或重叠而存在。这种情况古来有之。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和法律规范中总是包容着道德规范,道德在当时被“政治化”“法律化”,出现所谓“政治化道德”和“法律化道德”。因此,道德调节的方式往往为政治和法律的调节方式所替代,这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种情况在现代社会的职业活动领域最为普遍,职业的纪律和操作规程中往往同时包含着职业道德规范,因此违背了职业道德往往同时也就违犯了职业纪律和操作规程,既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要受到相关的职业管理方面的处罚。
其次,支配人们行为的价值观念系统包含着道德价值观念。人的行为与一般动物的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的行为总是表现为以一种追求的姿态出现,而追求又总是从某种价值需求出发、为了实现某种价值目标,价值的内涵又基本上是关于真和善。就是说,人对任何真和美的事物的追求总是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对善的追求,因此人的行为动机和追求目标,总是包含着某种善或恶的价值倾向。“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这首壮丽诗篇生动地表达了革命先烈在追求真理过程中对实现自己崇高人格价值的态度。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人们对“真”的价值追求中所包含的道德价值,通常以“动机”和“目的”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学习目的,工作目的等。
再次,社会生产的各种物质和精神产品中的价值包含着道德价值,各种产品进入消费和评价活动领域都表现出道德价值。物质产品是货真价实还是假冒伪劣,总是与生产经营者的道德素质是否合格联系在一起的。在这里,产品的档次和人品的品位存在着某种内在的一致性,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产品的质量顺乎自然地来评价生产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水准。物质产品,不论是吃的还是用的,进入消费活动以后常常成为人们抒发某种道德观念、张扬某种道德情感的重要载体。如请客吃饭,多半不是为吃而吃,而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为了要达到某种善意或恶意的目的。即使是穿着打扮,许多人也是为维护自家的“面子”考虑的,为此才“替他人着想”“让他人赏心悦目”,持这种心态的人在有文化素养的人们当中居多。
社会生产的精神产品与道德价值的联系更为密切。社会书市上发行的各种读物,各种传媒传送的文字或电子信息,各种文学艺术作品特别是影视作品,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的教科书,如此等等,无不包含着一定的道德价值。人们对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精神产品包含道德价值,一般不难理解,但是对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精神产品包含道德价值这一问题的理解可能要困难一些。后一类精神产品所包含的道德价值,是一个“书中有道德”的问题,一般属于全人类道德价值范畴,如公平、公正、正义、宽容、理解、奉献精神等,它们是蕴涵在产品之中的,需要借助于抽象思维去把握。
精神产品进入消费活动领域,其道德价值对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健康的书籍报刊和电子产品等对人的道德影响总是引导人们向善,不健康的总是引导人们向恶。在这种影响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文学艺术作品和电子产品。文艺作品以“文以载道”的方式传播着各种道德价值观念,由于形式为人们所喜闻乐见,发生的影响很广泛。在传统社会,不用说,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受学校教育条件不良等多方面的限制,人们所受到的道德教育,多半是来自文学艺术作品,一个民族的道德价值观乃至整个民族精神在很大成分上受到文艺作品的深刻影响。这种情况即使在现代社会也是不难发现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