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一个“哈耶克式家长主义悖论”吗?
Michael Wohlgemuth;刘业进,杨美荣 译
摘要:经验观察和行为经济学研究揭示了人的行为并不总是像主流经济学假设的那样理性、有远见和意志力,正如约翰 密尔的隐喻:一个不知情的人“执意通过一座即将垮塌的桥梁”。于是人们求助于集体行动和公共选择来阻止不理性行为,这种立法和规制被认为是“家长主义的”。但是公共选择同样受到不理性、异常、不一致等因素困扰。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如何处理这一困境?他一生为自由辩护,同时又提出家长主义式警告,因此哈耶克的观点可以近似归属于“古典自由主义的家长主义”。但哈耶克的思想中存在一个“奇异三角”:在演化时间尺度上,哈耶克赞赏和解释了文明社会与市场自发秩序的演化涌现。人类很大程度上是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被文明化;在观念竞争的历史时间尺度上,哈耶克强烈反对极端现代主义思维和构建理性主义致命的自负;在选举周期的时间尺度上,哈耶克对当下政治、立法和公共选择持一种悲观愿景。哈耶克是一个古典自由主义者,认识到自由之于先进文明的至关重要性,因此他反对一切形式的社会工程思维指引下的政策和立法,警惕福利国家“监护”对个人自由的侵蚀;哈耶克认为自由与责任联系在一起,这是强化自由个体的自我约束,在公共选择层面,哈耶克提出通过宪政上的自我约束承诺与对演化传统不易察觉的尊重,以实现对政治与知识分子傲慢的限制。但我们的理性能力无法设计一个全面的宪政约束政策纲领。哈耶克认识到,在过于雄心勃勃的理性主义制度设计的傲慢与旨在避免集体伤害的必要制度“改进”之间划出一条精确界限,确实是一项“*困难的理性运用”,因此哈耶克的恰当的标签是“一个宪政选择层面温和的古典自由家长主义者”。
关键词:异常 家长主义 哈耶克“奇异三角” 自由主义的家长主义
中图分类号:F091 F069.9
一、前言
*近几年来,家长主义,特别是具有挑衅性的“自由家长主义”(自由主义+家长主义的组合)(Sunstein and Thaler,2003)议题吸引了政治经济学领域一些学者的注意。主流自由家长主义的基本直觉和理由,是基于行为科学家的发现,即个体做出错误的选择,这些选择不像是在充分信息、内在一致性、有远见等假定下做出的,简而言之,不是“理性的”,正如主流经济学模型假设的或希望他以那样的方式行动。
在这一问题上快速增长的文献,绝大部分是关于—基于个人“不理性”与“异常”而导致人们做出“错误”决定的个人选择。这样,呼吁某种“家长主义”作为补救措施就很容易被提出来。不过,与没有任何第三方参与(不管是法律、规制、激励措施、信息或仅仅是明智的建议)情况下做出私人选择的个人相比,这里暗示了存在一个像父亲一样的第三方,它必须具备某种相对高超的知识(信息与远见)、理性(一致性)与意志力。“家长主义”不仅是“双边父爱主义”的建议,而且是采取公共选择的形式。但是,公共或集体选择至少同样受到“不理性”“异常”“不一致”等因素的困扰(可能不经常通过实验室实验来呈现)。
本文不是要直接比较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领域内的行为缺陷 ,也不是关于相对于个人选择而言公共选择中集体“助推”的正确作用的论述 。它主要是界定和捍卫公共选择的局限性问题,关于古典自由主义“家长主义”(classical liberal“paternalism”)在公共与宪政选择领域的方法和辩护。尽管这方面的讨论在近来关于自由主义家长主义争论中某种程度上被忽视了,然而,它在社会哲学中却有着令人敬畏的悠久历史:从柏拉图到密尔—在此之间以及在此之外。为了更好呈现观点,本文集中关注一位当代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弗里德里希 奥古斯特 冯 哈耶克。考虑到哈耶克浩繁的毕生作品,我必须非常有选择性地选取。
哈耶克是否以某种特别的、可能是自相矛盾的方式作为古典自由主义家长主义者? 我的答案将是一个令人不太满意的“是”和“否”,这不仅取决于我对哈耶克的解释,还取决于人们对家长主义和经典自由主义(或者,确切地:自由)这两个概念的不同解释。
本文组织结构如下:在第二部分,我对哈耶克进行解释,通过重构哈耶克对现代性的阐述,为讨论“哈耶克式家长主义”奠定基础。在这里,我先暗示了一个以“奇异三角”(magic triangle)形式存在的潜在悖论,这个“奇异三角”由以下三部分组成:①哈耶克赞赏和解释了市场与文明社会自发秩序的演化涌现;②哈耶克强烈反对现代主义思维和理性构建主义致命的自负;③哈耶克对当下政治、立法和公共选择持一种悲观愿景。
哈耶克思想中的“奇异三角”值得单独写一篇文章。本文中,通过阐述第三部分“家长主义的不同维度”和第四部分“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展现关于公共选择与宪法政治经济可能有趣的新见解。第五部分,简要描述了公共选择行为中的“异常”甚至更有害的,类比于私人领域中“自由家长主义”合法化行为。第六部分,总结以上观点并提出哈耶克是否及如何被称为(古典自由主义)“家长主义者”的一些假设。第七部分是简短的结语。
二、哈耶克和现代性:“奇异三角”
哈耶克在他的作品中提到,可以从更广泛的意义上区分现代性的三个维度。
(1)哈耶克认为,作为“文化进化”结果扩展的、自发社会秩序(extended,spontaneous order of society)代表了“现代”的基本精髓。
(2)建构理性主义导致的理性滥用,也是现代社会的典型特征—哈耶克发现这种现代主义知识态度与自由发展的现代社会先决条件存在系统性的矛盾。
(3)哈耶克强烈批评当代国家的公共事务与公共选择,他认为一个不受限制民主的错误思想、既得利益集团和宪法缺陷正在运行,这可能*终导致自由文明的毁灭。
上述三个观点互相交织,导致了对哈耶克截然不同的解读:有时,他似乎是一个进化论的乐观主义者,对现代文明的“奇迹”感到惊讶(Hayek,1948a)。同时,在哈耶克身上也可以找到文化悲观主义者的观点,他认为现代社会正在“通往奴役之路”(Hayek,1944)。有时,他的观点给人印象是保守和反理性的,有时又是现代的和改革的。在得出哈耶克对现代性的三重评价存在某种不一致的结论之前,让我简要介绍一下“奇异三角”的三个角。
(一)哈耶克论自由文明的进化:“现代”的基本精髓
哈耶克回避使用“现代性”一词,更喜欢用“扩展秩序”、“自发秩序”、“抽象秩序”、“多中心秩序”、“多元社会”、“大社会”(与大自然的“大”同义)、“宏观社会”、“成长的秩序”或者“自由文明”这类词。这些术语已经提及(但尚未解释)前现代和现代的基本范畴区分:从小群体(部落、社区)到扩展秩序(社会);从计划秩序(组织)到无计划、自发秩序;从封闭社会到开放社会等。
哈耶克试图从一部分历史中(准确来说是通过“推测历史”,Hayek,1988:69)来解释和重构这一过程,但主要基于他的文化演化理论(the theory of cultural evolution),即由越来越普遍的行为规则和规范,支配越来越扩展的抽象社会关系。有一点很重要,哈耶克在保持达尔文进化论(变异、选择和保留)抽象逻辑的同时,与“社会达尔文主义”核心要素保持了明显的距离。为了理解哈耶克所说的“文化演化”,先要了解他对“文化”的定义,即“文化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既不是遗传的,也不是理性设计的,而是一种习得行为准则的传统,这一传统从未被‘发明’过,且行为人通常不了解其功能”(Hayek,1979a:155)。因此,文化进化的过程是“拉马克式”,发生在“本能和理性”之间的第三维度(Hayek,1988)。现代的、扩展的社会很大程度上不是通过设计,而是通过竞争过程中更有效制度的盛行而产生的(Hayek,1979a:154)。自由、扩展的秩序因此是筛选过滤后的结果,这种筛选机制由各群体在一些未知的也许是纯粹偶然实践中获得的不同优势所引导(Hayek,1979a:155)。
本文不深入探讨哈耶克对“文化进化” 有时含糊不清且定义不明确的解释的方法论细节。重要的是,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实践和制度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actices or institutions)有助于群体或个人在现代文明扩展的、抽象的秩序中发展,以及它们与人类偏好、期望和观点的关系。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文化进化使得实践、规则与道德的采用成为必然,这些实践、规则和道德允许越来越多的生产要素和交易伙伴被整合在一个劳动分工和知识系统中。如果更多拥有不同能力、兴趣与信仰的个体被整合在一起,那么支配合作的规则变得更加抽象,从有意识、目的导向的“外部规则”转向“内部成长”的规则—一种康德式的,哈耶克称为“正当行为的普遍化规则”的法律和道德体系。这些规则至少在三个方面暗示了与前现代社会和休戚与共小团体道德规则的显著背离。①它们独立于具体的共同目的;②它们适用于所有人(不论等级或功绩);③它们大多采取禁令形式(而不是指令、职责或命令)。因此,“内部成长的规则”允许协调个人对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利益与目的的追求,同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则下对行为模式创新保持宽容。先是将财产权从共同使用中分离,再接着将财产权从封建特权中分离,通过扩大市场规模,不仅赋予人们“消极自由”,也赋予了“积极自由”—增强了物质(财务)自由。社会越是能够(或被迫)“学习”接受和应用“内部成长规则”中的“更有效制度”,就越能够养活不断增长的人口,并满足需求日益增长的生活水平,而这种生活水平此前不是所有人能够享受的,或者说,只是少部分人的特权。
在这一点上需要注意的是,哈耶克认为,这些规则的有益结果不仅是“行为个体通常不理解”的,而且他们采纳这些规则是“由于一些未知的、也许纯粹偶然的原因”(上文提到)所致。现代文明是试错的产物,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一个过程的结果,这个过程既不是由同意驱动的,也不是由*初受其影响的人们当前偏好所驱动的。Hayek甚至假设,“人类文明已经非常背离(对抗)了人们的意愿”,这一观点稍后进行深入探讨,因为这可能是一种相当“强”的“家长主义”版本,而且在哈耶克看来,这种“文明的张力”(Popper,1966)不仅是过去的事,而且,当今时代仍然存在。现代性可能已经(在世界上大部分地区)接受私有财产、法治和市场经济作为基本游戏规则,但即使是现代人,当前仍然是“文明化违背其意愿”的,正如Hayek(1988:18)充满同情心地所说的那样:“我们目前面临的部分困难在于,我们必须不断调整我们的思想和情感,以便根据不同的规则同时生活在不同的秩序中,如果我们将(小团体或部落,或者,我们的家庭)未经修改、不受限制的微观层面内部生长秩序的规则应用到宏观的内部生长秩序(我们更广泛的文明),正如我们的本能和情感希望我们做的那样,我们就会摧毁它;然而,如果我们总是把扩展秩序的规则应用到更亲密的群体,我们会粉碎它们。因此,我们必须学会同时生活在两种世界中。”
因此,我们遗传的和当前的部分困难在于,对理性与情感做出相当严格的区分,以使我们能够同时是一个负责任的公民、一个成功的市场参与者、一个好朋友、一个有爱心的父母和一个体面的人。在处理“宏观”和“微观”之间关键的(和变动的)差异时,现代性需要一些敏感性,既不“破坏”伟大、抽象社会的前提条件,又不“粉碎”小而具体的共同体的潜力。哈耶克集中关注前一种危险—根据一个有计划、具体的共同体的抱负和愿望来对待/处理无计划、抽象的社会。接下来讨论“现代主义态度”。
(二)哈耶克论现代主义态度:建构理性主义
如果不根据如前所述扩展的、自发的和抽象社会的制度和道德前提来定义现代性,而是按照后启蒙时代社会和知识态度认为制度和实践(institutions and practices)只有在按照理性原则有意识建构和自愿采纳的情况下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哈耶克直言不讳反对这种“现代性”。在哈耶克关于“建构主义的错误”(Hayek,1978b)或“理性的滥用”(Hayek,1952)文章中,他明确反对“唯科学主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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