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129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准用于住院时生活疗养费的给付。
第131条(保险外并用疗养费)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提交受领资格证,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及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药店中所选择的主体获得评价疗养、患者申请疗养、选择疗养时,应给付疗养所需的保险外并用疗养费。
2.第129条第2款、第4款、第5款的规定,准用于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的给付。
第132条(疗养费)
1.保险人提供疗养给付、住院时饮食疗养费、住院时生活疗养费、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的给付(本款以下简称“疗养给付等”)存在困难之时,或者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药店以外的医院、诊所、药店、其他主体处,获得诊疗、药物给付、治疗,保险人认为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时,可提供疗养费的给付,以代替提供疗养给付等。
2.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未获得第129条第3款所规定的确认,且自第63条第3款第1项、第2项所列举的医院、诊所、药店获得诊疗、药物给付,保险人认为存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无法获得确认之时,按照前款作相同处理。
第133条(访问看护疗养费)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向自指定访问看护事业者中所选择的主体提交受领资格证,并获得指定访问看护时,应给付指定访问看护所需的访问看护疗养费。
2.第129条第2款、第5款的规定,准用于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
第134条(移送费)
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为了获得疗养给付(包含与保险外并用疗养费及特别疗养费相关的疗养),而被移送至医院或诊所时,应按照第97条第1款中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给付所计算出的移送费。
第135条(伤病津贴)
1.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获得疗养给付[包含作为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护理保险法所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特殊居家护理服务费、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特殊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机构护理服务费、特殊机构护理服务费、护理预防服务费、特殊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限于与在这些给付中相当于疗养的居家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区域密集型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机构服务、护理预防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相关的部分),向拥有第129条第3款中受领资格证(限于满足该条第5款规定的受领资格证)的主体提供的给付。下一款及下一条亦同]时,若因疗养(在居家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机构服务、护理预防服务以及与此相当的服务中,包含相当于疗养的服务)而无法从事劳务工作,自无法从事劳务工作之日起经过3日之后,在仍无法从事劳务工作的期间内,应向其给付伤病津贴。
2.应按照下列各项所规定的区分情形,每日将伤病津贴数额确定为各项所规定的数额。不过,符合下列所有情形时,为各项中较高的金额。
(1)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自首次获得疗养给付之日所属月份的前2个月期间内,共计缴纳26日以上的保险费时,为在该期间内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每月的每日标准工资数额总额最大月份时总额的1/45,
(2)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自首次获得疗养给付之日所属月份的前6个月期间内,共计缴纳78日以上的保险费时,为在该期间内该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每月的每日标准工资数额总额最大月份时总额的1/45。
3.因同一疾病、负伤以及由此引发的疾病,向短期雇佣特殊被保险人提供伤病津贴给付的期间,自开始提供给付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与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疾病相关时,为1年6个月)。
4.因疾病或负伤,无法获得第128条所规定的全部疗养给付、保险外并用疗养费、疗养费、访问看护疗养费的给付时,或者根据护理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无法获得该法所规定的全部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居家护理服务费的给付、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区域密集型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机构护理服务费的给付、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特殊护理预防服务费的给付『仅限于向拥有第129条第3款中受领资格证(限于满足该条第5款规定的受领资格证)的主体提供给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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