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章中,我强调了把气候作为一种描述性指标(气候之所是)与把气候看作一种因果作用(气候之所为)之间区别的重要性。在这里,我想更为详细剖析的是,说气候(或气候一变化)致使某事发生,这究竟意味着什么。气候具有什么类型的作用?并且,如果有什么道德责任的话,这责任究竟出自何方?
因果推理是科学探究的核心。比如,要理解人类疾病的生理原因,身体就被简化为越来越小的单位,以便使可控实验成为可能,并因此找到相关的因果链条。这一目标的一个精彩例证是欧盟的人脑计划,它抱有“把在芯片上展开的实验作为理解人脑的基础方法论”的雄心。有关地球气候系统的一个相类似的因果关系的科学探索也在进行中。计算机气候模型试图通过数学形式再现所有重要的物理过程来模拟世界的物质因果。不过因果推理在社会生活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如在司法推理和公共政策干预等领域。是司机的酒精摄人造成了致命的车祸吗?征收碳排放税会造成化石燃料燃烧的减少吗?然而,在大多数社会情境中,很少存在单一的原因造成特定后果。在汽车事故的案例中,不仅是司机的酒精摄入水平,还有车辆状况、天气状态、道路标志与乘客的行为,都需要被考虑在内。在大多数社会情境中,多种因素都在起作用,单一的原因不可能通过可控实验独立出来。每一个事件都是独一无二的,发生在与它相关的背景网络之内。
以上的说明有助于独立看待原因、过错与罪责的差别,这些都是反思世间行为道德准则时惯用的说辞。说x造成了y,是关于结果y满意与否的中性的说法。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所造成的热量被困在大气层之内,这本身是无关紧要的。它只是事实而已。但是,责怪的语言暗中传递了对于结果y的某种判断。说大气中日渐增加的热量被归咎于二氧化碳,这不只是一个因果表述。它事关因果,但不止于此。它是在说这种结果——更暖的大气层——在某种程度上是,并且在某些感兴趣的群体看来,就是一种有害的结果。由此更进一步就是应受责备的问题或道德过失。假如空气中过量的二氧化碳是火山爆发的结果,人们不会断言火山有道德过失。但是,如果因为一个人类行动者在充分考虑其有害后果的情况下还蓄意燃烧化石燃料,致使二氧化碳进入空气,这一情况则有所不同。在这里,燃烧化石燃料是应对过剩的二氧化碳“负责”的行为,但是,人们还可能有权声明,犯下这一过错的人类行动者要为这种后果承担道德责任。
人类有强大的欲求去为破坏性后果寻找因果解释,换句话说,去构建一套归责的叙述。甚至有一种把负有责任的行动者孤立出来的愿望,去辨认出被认为是能为这些后果做出解释的应负道德责任的行为人。这样的叙述是社会处理灾难和不幸事件的手段。没有在文化上可信和统一的责任解释,世界将会成为一个可怕的和变化莫测的地方,以至于无法在其中安居。因此,对一个社会来说,把洪涝归咎于暴雨是有益的。然而,更令人满意的是,至少在某些文化中,可以把洪水归咎于上帝的行为,或是归咎于激起上帝行动的人类行为(参见第四章)。或许,更令人满意的还是把洪水归咎于不合格的排水维护、糟糕的土地利用规划或不得力的洪水防御,而且在当代世俗文化看来一定如此。在如此这般的现代主义文化中,“……(指责的)的目标已经从冷酷的自然和有罪的受害者转向了有过失责任的地方执政官或者是持续存在的社会不平等”(Jankovic,2006: 40)。确实,这种推理是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所说的风险社会的特征之一(参见第七章)。没有什么可以被当作纯粹的事故或是“天灾”(Act of God)。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一种对所有不利的自然和社会现象逐渐增大的问责需求,在许多文化中,与这种情况相伴的是诉讼的增长。试图对个体施加控制的社会与政治机构需要确认可能受到相应奖励或惩罚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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