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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水利工程划界确权问题研究
0.00     定价 ¥ 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JD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1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07763300
  • 作      者:
    “湖南省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法规依据及争议产权解决途径研究”课题组
  • 出 版 社 :
    学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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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北质,男,湖南祁东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访问数授(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分别在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进行学术访问,2013年9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进行学术访间),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政府采购法制博士后,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任中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执行会长。湖南省首属121人才、湖南省第三届“五个一批人才”,获第六届湖南师范大学教学名师奖。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实施理论、法治政府理论与政府采购法制, 颜学毛,男,汉族,湖南南县人,中国共产党党员,南京大学毕业,理学学士。2003年06月至2010年08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10年08月至2018年10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2018年10月至2019年01月,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2019年01月至今,湖南省水利厅厅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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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暂行办法》规定了我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主要目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第二,《暂行办法》规定了我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一些重要原则。《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登记的原则。”第四条规定:“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再重复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三,《暂行办法》规定了我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主要对象。《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暂行办法》规定了我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簿法律制度、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法律制度,规范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法律程序以及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法律制度等。
  上述规定确立了水利工程确权登记的基本法律制度,为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奠定了基础规范。
  第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水利工程权属的明晰。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但代行权利的具体部门并未明确,因此相关自然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是由不同的管理部门按照自然资源不同的功能或者不同管理环节代为行使管理职责。这种产权不明晰、由多个部门对同一自然资源行使职权的管理方式,造成多头管理、选择性管理的混乱局面,不利于自然资源资产进行顺畅流转和有效保护与监管。《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通过统一确权登记,划清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全民所有与政府行使所有者、不同集体所有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四条边界”,有利于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划清所有权,实现自然资源综合治理、系统开发与整体保护。
  第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水利工程的保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批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等典型生态空间作为整体优先独立登记,独立单元内存在不同主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情况,则“应当一并划入登记单元,在登记簿上对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主体、范围、面积等情况予以记载”。《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森林、草原、荒地、水流、湿地等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在试点实践时期,宁夏试点地区的登记机关便将湿地作为空间整体,湿地内含水流、森林、矿产等作为整体下的自然资源要素进行确权登记。通过登记单元的形式,对同一单元内的自然资源作统一登记,可以避免自然资源保护上的隔离,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生态空间保护机制,对水利工程和其他相关资源形成统一有效的保护。
  第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水利工程双重功能的发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客体蕴含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双重内容,“形成‘自然生态空间——具体资源要素’的登记客体嵌套式构造”。自然资源具有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双重属性,这决定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会单一指向任一属性,而应当将两项属性囊括其中。同时兼顾公益性和经济性有利于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双重效益,既保障公益性又保障经济性。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例,兼顾公益和私益,能够保证水利工程的供水、灌溉、防汛抗旱功能,同时又能发挥水利工程的旅游、发电等经济效益,不仅有利于水利工程养护,也有利于水利工程开发建设,可谓一举多得。
  第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避免水利工程确权制度的混乱。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主体是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暂行办法》第九条有关自然资源登记簿的记载事项的规定表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主体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和代理行使主体。虽然《暂行办法》中还提及集体自然资源,不过集体自然资源已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规范,《暂行办法》也无须再对其进行重复安排,以免造成制度混乱。同时需要注意,登记管理主体也不应作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主体。从试点地区的确权登记实践中可以发现,多地政府都专门成立如自然保护区管委会这样的管理机构专门进行自然资源的管理。该主体的管理仅为实施产权以外的监管活动。而且回归制度本身,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明晰自然资源产权,而非指向外部监管,因此无须在登记簿中登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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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目 录绪 论………………………………………………………………………………….. 01第一章 水利工程确权概述…………………………………………………….. 03第一节 水利工程的内涵与外延… …………………………………………….03第二节 水利工程相关权利及其确定… ………………………………………06第三节 水利工程确权的功能价值… …………………………………………26第四节 水利工程确权的基本原则… …………………………………………32第五节 水利工程确权的法律依据… …………………………………………39第六节 水利工程确权相关制度体系… ………………………………………45第二章 水利工程产权登记及其确权典型问题…………………………… 56第一节 登记主体、登记范围和登记内容… ………………………………..56第二节 产权登记的程序… ……………………………………………………….62第三节 产权确权的典型问题及建议… ……………………………………….65第三章 水利工程经营权与日常运行管理养护…………………………….102第一节 水利工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体制改革… ……………103第二节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权和养护权分离… ……………..……113第三节 健全水利工程行政管理权和日常经营管理养护机制…………128第四章 水利工程受益权的利用…………………………………………………145第一节 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受益权交易… ……………………………………146第二节 提升水利工程受益权价值… ………………………………………… 152第三节 利用受益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 165第四节 提升水利工程受益权在金融市场的流通能力… ……………… 172第五章 水利工程行政管理和保护……………………………………………. 180第一节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180第二节 水利工程范围内行为的限制… …………………………………….. 187第三节 水利工程行政管理主体… …………………………………………… 197第四节 水利工程行政管理和保护相关制度… …………………………… 209第六章 水利工程确权纠纷解决机制……………………………………...… 219第一节 水利工程确权争议的行政调解… ……………………………….… 219第二节 水利工程确权争议的行政裁决… ………………………...…….… 229第三节 水利工程确权争议的行政复议… ………………………...…….… 232第四节 水利工程确权争议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241参考文献………………………………………………………………………….…. 250后 记……………………………………………………………………………......…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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