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目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公司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事损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
文书范本 民事请示(下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用)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审和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不得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独任审理向合议庭审理的转换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工作纪律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
文书范本 申请书(申请回避用)
第四十九条 回避决定的程序
……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附录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