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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大字实用版双色)/法律法规大字实用版系列
0.00     定价 ¥ 3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9778583
  • 作      者:
    编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责编:翁潇潇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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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法条为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全书最后附电子法规二维码,作为附录。 【条文主旨】方便读者查找相关法条;【名词解释】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法律专业术语;【实用问答】结合法律应用等实务性问题,从相关法条规定、官方复函等官方途径中寻找答案,并进行解答;【典型案例】选取最高法、最高检及其他官方发布的案例。 哪些一审案件不应当公开审理? 哪些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哪些案件事实应该运用证据证明? 第二审人民法院何时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 羁押的必要性应从哪些方面进行判断? 人身检查与人身搜查有什么区别? 公安机关可以对哪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法院审查的影响量刑的情节包括哪些? 人民法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哪些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何时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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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法律监督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 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共同管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证据展示义务
第四十三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
第四十五条 被告人拒绝与更换辩护人
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权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 证据及种类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 证据的收集
第五十三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 取证主体、对象及妨碍取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五十七条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排除非法证据职责
第五十八条 非法证据调查程序
第五十九条 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六十条 严格排除原则
第六十一条 证言的审查判断
第六十二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第六十三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 特殊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证人作证补助制度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条件
第七十条 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保证金的确定及缴纳
第七十三条 退还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
第七十六条 监视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监视居住监控方式
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第八十条 逮捕的权限划分
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
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 公民扭送
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拘留后案件的办理
第八十七条 提请批准逮捕
第八十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条 批捕权
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及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 不批捕的复议、复核
第九十三条 逮捕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逮捕后案件的办理
第九十五条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与撤销
第九十七条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权
第九十八条 羁押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变更
第九十九条 超期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第一百条 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诉的提起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诉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附带民诉的调解与裁判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诉的审判组织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
第一百零六条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接受立案材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要求及保护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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