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国家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三条【工作领导机制】第四条【建设原则】
第五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经费保障】
第七条【政府职责】
第八条【社会团体职责】
第九条【立法征求意见】
第十条【国家鼓励支持无障碍建设】
第十一条【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先进的理念技术】
第十四条【建设经费与验收】
第十五条【设计与审查】
第十六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七条【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
第十八条【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十九条【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二十条【就业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二条【老旧小区改造】
第二十三条【城市主干路、主要商业区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无障碍停车位】
第二十五条【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无障碍改造】
第二十六条【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职责】
第二十七条【临时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无障碍获取公共信息】
第三十条【同步字幕与手语节目】
第三十一条【无障碍格式版本】
第三十二条【无障碍网站】
第三十三条【音视频等语音、大字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四条【无障碍电信服务】
第三十五条【紧急呼救系统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六条【无障碍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无障碍格式版本标签、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手语和盲文】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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