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所有制形式
第三条 基本国策
第四条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条 主管部门
第六条 督察机构
第七条 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所有权归属
第十条 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承包期限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规划要求、期限
第十六条 规划权限
第十七条 编制原则
第十八条 规划体系
第十九条 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 分级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二条 规划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 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规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调查
第二十七条 土地等级评定
第二十八条 土地统计
第二十九条 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耕地补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耕地耕作层土壤
第三十二条 耕地总量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的转用、征收
第三十六条 改良土壤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
第三十八条 闲置、荒芜耕地
第三十九条 土地开发
第四十条 开垦条件
第四十一条 开垦组织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条 土地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
第四十六条 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 土地征收的公告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补偿
第四十九条 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
第五十条 政府支持
第五十一条 大型工程征地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审查
第五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 使用权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五十六条 建设用途
第五十七条 临时用地
第五十八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乡镇建设用地规划及审批
第六十条 乡镇企业用地审批
第六十一条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
第六十二条 宅基地
第六十三条 使用权转移
第六十四条 土地使用规范
第六十五条 禁止重建、扩建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检查机关
第六十八条 监督措施
第六十九条 出示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合作义务
第七十一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上级监督下级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非法转让土地、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用耕地责任
第七十六条 拒绝复垦土地责任
第七十七条 非法占用土地责任
第七十八条 非法建住宅责任
第七十九条 非法批准责任
第八十条 非法侵占征地补偿费责任
第八十一条 拒还土地责任
第八十二条 擅自转移土地使用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不拆除责任
第八十四条 渎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法律适用
第八十六条 执行
第八十七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一、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7.2修订)
二、土地规划与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11.29修正)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11.29修正)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11.29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修正)
四、农村土地管理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修正)
五、土地登记与权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3.24修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7.24修正)
六、土地监察与违法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2020.12.2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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