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法治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四条 【间谍行为的定义】
[间谍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
[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
第五条 【国家协调机制】
[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 【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义务】
[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八条 【支持协助和保密义务】
第九条 【保护和表彰奖励】
[举报间谍行为的方式]
[给予表彰、奖励的条件]
第十条 【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 【履职义务】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管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 【宣传教育责任】
[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
[非法获取、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
第十五条 【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
[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第十六条 【举报间谍行为】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和职责】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的确定]
[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的义务]
[重点领域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十八条 【重点单位人员的反间谍防范】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物理防范】
第二十条 【重点单位技术防范】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第二十二条 【技术防范的标准制定及检查检测】
[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检测]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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