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企业形态选择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东责任有限、设立程序简单、内部机构设置灵活的特点,但筹资规模有限、股权流动性差
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东责任有限、容易集聚较大规模资金、股份可自由转让的优势,但因其开放性和股份的可自由转让,也易引发控股股东更迭、治理团队更换、公司秘密不易保守等问题
三、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法人相比具有一定的税赋优势;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但也存在着投资者可能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需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责任
七、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对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无实际出资的义务,但当出现法定情形时,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八、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认缴出资额越高,承担的责任越大,风险越大
九、法定代表人即使是“挂名”,其法律责任也不免除;法定代表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等于不再承担法定代表人职责;法定代表人非经法定程序并变更登记,则变更无效
十、股权可以代持,但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而言均有较大风险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公司内部可以自由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须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自由转让,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须受《公司法》的规制;公司不得为股东间股权转让提供担保
十二、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时,应通过股东会有效决议向股东分红;公司有利润可分配而不分配的,股东可通过司法救济途径,强制公司分配盈余或退出股权
第二编 用工管理与工伤保险
十三、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确立先签合同再用工的理念;不签劳动合同,最终吃亏的是用人单位
十四、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更好地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十五、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六、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福利;单位组织的公费旅游,不能抵扣年度带薪休假期;逾期未使用年休假,不能当然视为职工自动放弃;申请未休年假工资,仲裁时效为一年
第三编 合同风险防控
第四编 债权的保障与实现
第五编 企业法律责任
第六编 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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