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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双色大字实用版)/法律法规大字实用版系列
0.00     定价 ¥ 24.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9778590
  • 作      者:
    编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责编:陈昱希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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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以劳动合同法为编写主线,在法条下辅之以条文主旨、名词解释、实用问答、典型案例,囊括了该条的标准理论阐释和疑难实务问题,帮助读者全面构建该条的立体化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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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种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第十九条 试用期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加班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即时解雇
  第四十条 预告解雇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第五十二条 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的报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第七十八条 工会的监督权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缺乏必备条款或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侵害劳动者人身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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