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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路径机制模式)
0.00     定价 ¥ 9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030758293
  • 作      者:
    作者:荣艳红|责编:朱丽娜//冯雅萌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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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对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欧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路径 机制 模式》在明确其整体框架与结构的基础上,首先从历史角度分析了其路径选择与路径形成问题,其次对其创制与运行背后的动力机制以及立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管理模式进行了深入剖析,*后在总结其整体特征的基础上对未来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创制、实施、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欧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路径 机制 模式》是该研究领域内容较为丰富、创新程度较高、理论和实用价值较强的一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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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本书介绍了欧美4国职业教育及其立法体系的框架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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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欧美四国职业教育及其立法
  德国、法国、英国是欧洲的三驾马车,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长期以来,四国不仅在国际经济舞台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其法律制度也受到了全球学者的广泛关注。职业教育立法是各国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研究四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不仅可以一窥四国法律制度的整体风貌,而且对于我国教育法治水平的提升也有重要的作用。本章将首先介绍四国的职业教育概况,然后在此基础上依次对四国的职业教育立法制度进行阐述。本章是本书研究的基础。
  第一节 德国职业教育及其立法
  德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被许多国家视为典范。双元职业教育立法不仅是塑造德国职业教育形态的决定力量,也是其职业教育平稳运行的法治基础。
  一、德国职业教育
  德国共有三种类型中等层次的职业教育,第一种就是基于企业的培训与基于部分时间制的学校职业教育密切结合的双元职业教育。该类型的职业教育是年轻人实现就业的主要途径。资料显示,2010年,德国29%的高中生在普通学校学习,其余在职业领域学习。在职业领域学习的学生中,选择双元职业教育的学生人数占比为66%,仅仅选择学校形式职业教育的学生占比为34%③。2022年,德国国家认可的能举办双元职业教育培训的行业共计324种④。双元职业教育一般会持续3年左右的时间,接受完教育后,大多数学员会作为技术工人直接就业,当然,一些人也会利用各种机会进入高等继续教育和培训行列。
  德国第二种职业教育类型是独立的全日制学校职业教育。全日制学校职业教育的学制为1—3年。在德国,全日制学校职业教育主要服务于女性主导的行业,如护理、社会工作等。德国的护士、幼儿园教师、医师助理等大多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培训的。完成以上两种职业教育者均可以授予国家认可的职业教育证书。由于以上两种职业教育各自面向不同的行业和培训对象,两者更多的是补充关系,而不是替代关系。
  德国第三种职业教育类型就是所谓的职前培训。2012年,德国大约有27%的同龄人在职前教育项目中注册学习⑤。该培训方式被称为过渡系统。该类培训一般会持续一年的时间,一些项目的时间可能会更短或更长一些。大部分的此类培训采用学校培训形式,当然,也有少部分培训项目会包括企业培训的形式。该类培训不会授予学员任何证书。资料显示,德国没有拥有任何证书或仅拥有初级中学证书的人绝大多数会参加职前培训⑥。2016年,德国申请进入职前培训项目的人数约为29.8万人,较上一年人数增加了12.2%,其主要原因是注册进入德语学习项目的青年难民和移民的数量有所增加⑦。
  德国《职业培训法案》(Vocational Training Act)第53条以及《手工业法典》(Craft Trade Law)第42条均为中学后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德国中学后职业教育主要有继续职业教育和培训(continu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与高级职业培训(advanced vocational training)。近年来,德国一些应用科技大学、商学院对兴办双元学习项目(dual study programmes)非常感兴趣。所谓的双元学习项目是指学生在大学学习某些专业知识的同时,可以在对应的企业开展实践培训。该类项目设立的初衷是将高等教育的学术性与企业培训的职业性和实践性结合起来。与传统学徒制相对比,双元学习项目不是由商会或雇主协会主导的多部门之间的合作,更多的是个别企业与单个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联合;此外,该项目与传统学徒制的结构和运行逻辑是一致的,唯一不同的是基于学校的理论学习项目是由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⑧。目前德国许多的双元学习项目是作为STEM课程[即科学(science)、技术(technology)、工程(engineering)和数学(mathematics)知识融合课程]及商业管理课程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往往被工商企业作为应对复合型人才短缺的有效举措。修完该项目后,有的参与者可以同时获得学士学位和职业证书,有的参与者仅可获得学士学位。作为德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典型代表,双元学习项目是在学术教育扩张的时代,让职业教育继续保持较高吸引力的有效举措。目前,该项目在许多方面获得了巨大成功,其毕业生的就业率也非常高,因此该项目对于成绩优异的高中毕业生的吸引力更大一些。但是,该项目的运作也受到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比如,由于运行该项目需要大量的企业投入,只有在经济扩张期,该项目才有更好的发展空间;此外,由于企业往往对该项目的参与者有着较高的要求和期望,只有相对较少的优秀毕业生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 所有这些都限制了该类项目的发展。
  德国除了以上类型和层次的职业教育,还有更新培训(updating training)和提升培训(upgrading training)。所谓的更新培训主要是从业者为了保持职业能力,适应不断变换的工作环境而进行的培训;提升培训是从业者为提高职业能力或职业地位而参加的培训,其目的是获得更高级别的职位和生涯进步。
  二、德国职业教育立法
  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是由《基本法》(Basic Law)统领的联邦与州两套法律法规构成的。1949年5月23日颁布后经过多次修订的《基本法》是德国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德国的根本大法,该法为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德国教育确立了基本的运行原则。《基本法》规定,国家有监管国内全部学校的权力;但同时又规定,《基本法》没有专门授予联邦的各项权力均属于各州⑨。《基本法》明确列举的属于联邦和州同时管辖的教育事务包括高等教育入学和学生毕业的事务,教育、培训补助金的管理以及推动研究等方面的事务。除此之外的学校教育(其中包括职业学校的教育)、文化或传播等事务则是各州文化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州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独立立法。
  (一)联邦职业教育立法
  联邦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是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联邦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是1969年的《职业培训法案》,该法是构成双元职业教育完整制度框架的关键性立法。该法首次将彼此独立的两类教育场所、两种教育培训方式、两套管理体系融合为统一的系统,标志着双元职业教育立法制度的*终形成。
  2005年,为了使年轻人在不论什么社会和区域背景下都能够获得高质量的职业培训,确保和促进青年培训机会的获得,德国议会修正了1969年的《职业培训法案》,将该法案与1981年的《职业培训促进法案》(Vocational Training Promotion Act)合并成了《职业培训改革法案》(Vocational Training Reform Act),后者也被称为《职业培训法案》。从实质上看,尽管2005年的《职业培训法案》的弹性和国际化水平得以提升,但是其主体结构和理念与1969年的法案相比均未发生重大变化。2005年的《职业培训法案》首先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概念,将职业培训准备、初始培训、继续培训和再培训活动等都划归到职业教育管辖范畴。之后,2005年的《职业培训法案》对各类型职业培训活动所对应的领域、培训的组织方法、签订培训合同的要求、学徒与雇主的责任义务,以及学徒的收入、考试、注册方式、培训场所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该法案还对企业培训的组织、研究、规划、数据统计以及联邦管理机构所承担的任务、目标、预算、人员构成、失职行为处罚等提出了相应的要求⑩,如该法案规定联邦教育与研究部(Federal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Research)是综合处理一般职业教育问题和跨部门问题的*高主管机构,全面负责推进法案的实施工作。该机构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递交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报告,联邦职业教育和培训研究所(Federal Institute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具体负责发展报告的准备工作。此外,联邦职业教育和培训研究所每年的研究项目必须得到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批准,联邦*高当局分派给联邦职业教育和培训研究所的任务必须征得联邦教育与研究部的同意。其余部门则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与2005年《职业培训法案》相配合,德国联邦层次还拥有一批其他的、辅助性的职业教育立法。例如,2004年的《手工业法典》是一部较为重要的国家层面的立法。该法是1953年《手工业法典》的修订法案,它是一部特殊的行业法规,主要对手工行业的商业实践、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该领域的自我管理活动做出规定。该法关于手工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和《职业培训法案》共同构筑了该领域法律法规的主体框架。《青年劳工保护法》(Youth Labour Protection Law)主要针对18岁以下的徒工,规定了其工作时间、法律保障的带薪休假时间以及离开工作场所参加职业学校学习的时间。《培训师能力法规》(Ordinance on Trainer Aptitude)主要对企业培训师教育教学能力考试的结构和内容做出规定,要求培训企业必须证明其至少有一名成员通过了培训师能力测试。《联邦教育和培训资助法案》(Feder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ssistance Act)则为那些已经持有初始职业资格、注册学习中学后贸易和技术学院课程的人提供资助。2010年,德国政府对此类资助的额度大约有1.24亿欧元,其中联邦政府资助了其中的65%,州政府资助了其中的35%11。《提升培训资助法案》(Upgrading Training Assistance Act)第9条第2款中也有关于对类似培训课程提供资助的规定。
  (二)各州职业教育立法
  在《基本法》的框架内,学校职业教育隶属于各州立法独立管辖的范畴,德国16个州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是德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具体分析各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之前,首先需要提及的是,在各州职业教育相关机构之外,德国还拥有一个被称为各州常设教育和文化事务部长会议(Standing Conference of Ministers of Education and Cultural Affairs of the Lnder,以下简称部长会议)的机构。该机构于1948年成立,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处理州际文化、教育交流事务。目前部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共同协商各州以及各州与联邦在教育体制和教育发展方面的合作,协调各州教育行动以及协调各州义务教育和职业学校学历之间的互认12。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部长会议将为各州学校职业教育的发展确立基本的原则和框架,如《联邦德国职业学校总协定》(German General Agreement on Vocational Schools)就是部长会议签署的协定,它为各州职业学校确立了基本的任务、目标、学制、年限、教学内容、教学计划、课时表、毕业证书、成绩单以及学历资格等方面的原则13。《德国职业专科学校总条例》(German General Regulations of Technology Colleges)也是部长会议签署的规章,其规定了各州职业专科学校的种类、学校权利,以及不同种类的专科学校的招生标准、学时、课程与教学等方面的标准等14。部长会议所制定的原则或框架,对于促进各州职业学校质量标准的一致性、方便各州之间以及各州与其他国家之间的职业教育交流有一定的功效。尽管部长会议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应,但是由于它代表了各州对于共同关心的教育事务的共同愿望,其对各州职业教育政策和法律制定仍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根据部长会议所确立的原则、框架,各州教育秘书可以制定各自州内的职业培训和考试管理规则。当然,如果各州想在某专业领域内扩展或调整某些规则,也需要事先征得部长会议的同意。此外,在各州具体实施部长会议所制定的原则和方针的过程中,如果已有的任何规则需要修正或拓展,也可由州内学校和学校监管部门向州教育秘书报告,州教育秘书可以酌情设立专门的委员会来积极回应学校的要求。在管理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则具体负责职业培训项目设计和实施工作。
  各州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由各州制定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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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欧美四国职业教育及其立法 1
第一节 德国职业教育及其立法 2
第二节 法国职业教育及其立法 7
第三节 英国职业教育及其立法 18
第四节 美国职业教育及其立法 34
第二章 欧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路径选择 45
第一节 从分离走向融合:德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路径选择 46
第二节 从集权走向分权:法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路径选择 57
第三节 自由放任基础上的渐进变革: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路径选择 71
第四节 联邦主导机制创建与延续: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路径选择 82
第三章 欧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运行机制 91
第一节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运行机制 92
第二节 法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运行机制 124
第三节 英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运行机制 145
第四节 美国职业教育立法的运行机制 180
第四章 欧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管理模式 215
第一节 德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管理模式:社会联合模式 216
第二节 法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管理模式:国家官僚主义模式 228
第三节 英、美职业教育立法的管理模式:市场模式 240
第五章 欧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征与启示 255
第一节 欧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的特征 256
第二节 欧美四国职业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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