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 专门机关法律授权原则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两审终审原则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禁止有罪推定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原则
第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七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诉法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变更管辖
第二十五条 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奈管辖权竞合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法定回避事由
第三十条 违反职业准则回避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回避准用范围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权及辩护人资格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诉讼权利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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