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异质利益衡量的规则共识标准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制定或改革规则的过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争 夺利益的过程。规则包含于制度之中,随着该制度制定或改革工作的完 成,不同利益群体就该制度涉及的利益标准达成共识。就国际投资仲裁 机制而言,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异质利益的衡量之间应形成以下规则共 识标准。(一) 问责制标准 投资仲裁庭和缔约国之间应保持一种平衡的关系,即在不损害缔约 国目的实现的基础之上,又能保障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平衡关 系中,首先应由缔约国授权仲裁庭解决争端,若仲裁庭违反了权限,则 缔约国有权限制和解除。缔约国授权的形式表现为IIAs,具言之,仲裁 庭只能在IIAs规定的目的、权限内对其进行解释。当前,缔约国之间在 签订IIAs时就应在保障公共利益的问题上达成共识,由此仲裁庭在解释 和裁决时不能有损于缔约国的公共利益,如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扩张 解释IIAs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条款。 (二) 独立性标准 仲裁庭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不受争端双方以及非争端 第三方的干预和影响。但是如前所述,仲裁庭成员在实践中身兼数职的 行为大大影响了其中立性地位。因此,缔约国应制定仲裁员行为准则, 要求仲裁员恪守准则。 (三) 公正性标准 公正性标准是规则共识标准中*为重要的一项。仲裁庭应公平公正 地审理投资争端案件,不偏不倚,从而依法保障争端双方以及其他利害 关系者的合法权益。申言之,仲裁庭对IIAs中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进行法律解释时,不能如过往般单方面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同时考量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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