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刑法学的研究活动中,刑法分论精细化属于较为薄弱的领域。作为一本研究、探索性的作品,本书试图以敲诈勒索罪为例,推进刑法分论的细化研究。敲诈勒索罪是财产犯罪中介于抢劫罪和诈骗罪之间的一种犯罪。敲诈勒索罪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理解其他近似的犯罪。
20世纪中期,我国法制在参考苏联范本的基础上进行了再造,并将具有中华法系色彩的“恐吓罪”修改为“敲诈勒索罪”,不过,是否使用“敲诈”二字,不会妨碍将“揭发他人不愿被揭发的事情”的情形,也列入犯罪的处罚范围。现行刑法中,敲诈勒索罪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使被害人转移财产时免受强迫。纯粹的打击不能算是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的举止。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针对人身的打击,只有旨在索取财物,才满足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除打击之外,胁迫手段也必须达到限制被害人转移财产的意思形成自由的强度。在行使正当财产权利的场合,只要未超出权利的覆盖范围,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告发他人犯罪的权利,不属于财产权利,以之逼取财物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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