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行为进行规制时应当将利益平衡作为基本准则,这既是缘于反垄断法的重要使命,也是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涉及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实践表明,这种利益平衡是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无法回避的。反垄断法利益平衡的对象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涉及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诸多利益及其相互间直接利益冲突和深层利益冲突等。反垄断案件处理机构在运用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协调之前,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些利益冲突的影响因素,探寻合理的进路和针对性较强的方案,还应当遵循对不同利益区别对待、注重反垄断法一般规则的有效运用和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的思路。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基本路径是反垄断法实体规则的运用,重要路径是反垄断法程序机制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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