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基于刑法教义学的态度和方法,通过对我国刑法知识的批判性思考而展开探索,并形成了以刑法规范为起点的知识体系。
本书深受古典黑格尔主义法哲学(而非新黑格尔主义法哲学)和现代新康德主义法哲学(而非古典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影响,但又对它们的法哲学立场与观点进行了基于当下时代与作者个人立场的扬弃。古典黑格尔主义法哲学中的辩证法以及客观主义的合理成分,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唯物主义以及价值分析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决定了本书的应报主义、客观主义、结果无价值论、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等一系列基本学术立场,以及以实质评价为特色的实质犯罪论等见解。受新康德主义法哲学的影响,本书强调价值评价在刑法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为出发点,主张建立定型的构成要件为前提、实质评价为补充的犯罪认识框架,主张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与有责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为内容的二阶层体系。基于此种犯罪论体系对刑法研究范式之影响,本书主张我国刑法学研究应实现从经验论到规范论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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