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概念】
第三条【管辖原则】
知识点:明确了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基本原则】
知识点:强化了属地管控综合治理
第五条【保密义务】
第六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
知识点:明确了各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协作协同】
知识点:构建了严密防范体系
第八条【反诈宣传义务主体】
知识点:扩大了反诈宣传义务主体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第十条【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核验措施】
第十二条【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的设备、软件】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第十六条【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账户异常情形风险防控机制及信息共享查询系统】
第十八条【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
知识点:加强对涉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监测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信息保证责任】
知识点:进一步拓展涉电信网络诈骗“资金链”治理
第二十条【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提供义务】
第二十二条【涉诈异常账号的检验与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应用程序许可(备案)及监测处置】
第二十四条【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规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支持或者帮助】
第二十六条【调取证据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打击治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第三十条【反(防)电信网络诈骗的提示、警示与宣传教育】
知识点:反(防)电信网络诈骗提示、警示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信用记录及申诉、救济制度】
第三十二条【反制技术措施建设】
知识点:加强了技术反制措施的运用
第三十三条【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
第三十四条【预警劝阻系统】
第三十五条【特定地区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出境限制】
第三十七条【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及提供帮助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治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金融治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互联网治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电信诈骗设备、软件或提供帮助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人员违法责任】
第四十六条【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法律适用】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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