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不同宪法解释制度之间既有某些共性的原理、原则、方法,亦有其独特性。本书运用比较法重点围绕世界上的四大宪法解释制度模式选择的必然性进行了比较研究,围绕美国选择普通法院宪法解释模式之偶然与必然、美国宪法解释机构模式何以在欧洲失败、“奥地利宪法法院”解释模式及其普遍化的原因分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宪法解释模式及其变革趋势,以及二战后全球司法立宪主义的发展及其趋势等理论问题进行探究,并对不同宪法解释制度模式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任免、职权以及解释程序与解释方法等作出比较性研究,从而为我国确立宪法解释机构组织以及解释方法提供参考借鉴。本书重点就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基本特点以及如何健全完善进行了详尽的学理研究,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与学术观点。通过比较研究,以阐明我国选择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以此健全与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制度与程序。宪法解释制度比较研究对我国宪法解释制度模式的构建与完善而言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从根本上阐释了我国宪法解释制度模式何以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制度确立的必然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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