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环境刑事案件
1.彭某某、郑某某非法采矿案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私挖乱采卵石的行为,应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2.成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占用、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的,既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3.蒋某某、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4.鲍某良、陈某荣污染环境案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
5.黄某建盗伐林木案
(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破坏案件中的适用)
6.重庆A印染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司法鉴定的严格审查)
7.重庆B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民营企业经招商引资进行农业开发应依法用地)
8.重庆C商贸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量刑的影响分析)
9.喻某勇等人盗窃、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污染环境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10.田某芳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修复生态且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理)
11.廖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因被告承诺修复生态作和解处理)
12.梁某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
13.钟某招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污染环境罪量刑和恢复性司法实践)
14.贵州省某瓷业有限公司、胡某强、杨某强污染环境案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认定和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的革新)
第二章 环境行政案件
15.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与某某县林业局不履行林业管理监督法定职责案
(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责令补种”法定职责时,应当出具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的补种方案)
16.某县某发电站与某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案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系违法)
17.林某与重庆市某区生态环境局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劝告性的助成指导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强制力,不可诉)
18.陈某某与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变更登记案
(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与原告合法权益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不享有诉权)
19.某食品加工厂与重庆市某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不服行政处罚案
(米粉加工小作坊规模虽小,但也应当适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20.韩某与贵阳市某环境保护局撤销环评许可行政诉讼案
(行政机关对环评报告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21.贵阳某硅业公司申请确认某市生态环境局、贵阳市白云区某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案
(行政机关代履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第三章 环境民事案件
22.曾某某与重庆某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开发建设单位已履行法定义务,购房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23.熊某某与重庆某医院、重庆某传媒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光污染中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为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光的相应指标限值)
24.胡某某与重庆市某房地产公司、重庆市某区市政设施管理所、重庆市某区城市建设发展公司、重庆市某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污水管道管护机构未尽义务的,应依法承担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
25.李某某与重庆某置业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无法定或约定评价标准,噪声污染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判定)
26.张某某与重庆某投资发展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无法定或约定评价标准,噪声污染可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来判定)
27.杨某芬与贵州某矿肥公司合同无效返还案
(不能通过征地款的方式改变林地用途)
28.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贵州某置业公司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对公众的通行权和沿河观赏、享受美好环境权益的保障)
29.开阳县某水厂与开阳县某农业发展公司水污染责任案
(法官可通过开阳县某水厂关联性证明综合判断环境污染的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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