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定义】
第四条 【动物疫病分类】
第五条 【动物防疫方针】
第六条 【社会力量参与】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的防疫责任】
第八条 【政府动物防疫职责】
第九条 【动物防疫管理体制】
第十条 【动物疫病防治协作机制】
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科学研究与国际合作】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与补助抚恤】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五条 【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强制免疫计划】
第十七条 【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责任】
第十八条 【强制免疫计划实施】
第十九条 【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
第二十条 【防范境外动物疫病、野生动物疫病监测以及科技、海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二十二条 【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
第二十三条 【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检测】
第二十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
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集贸市场防疫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载工具等相关物品防疫要求】
第二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条 【犬只的防疫管理】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一条 【动物疫情报告】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认定】
第三十三条 【动物疫情通报】
第三十四条 【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通报】
第三十五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业限制】
第三十六条 【动物疫情公布】
第三十七条 【动物疫情报告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 【一类动物疫病的控制措施】
……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动物诊疗
第八章 兽医管理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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