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企业划分标准规模类型界定告知义务】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行业协会商会】
第六条【禁止拖欠和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中小企业义务】
第七条【财政资金使用政府投资】
第八条【付款期限】
第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验收时的付款期限】
第十条【商业汇票支付】
第十一条【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保证金】
第十三条【拒绝或者迟延支付】
第十四条【应收账款融资】
第十五条【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程序信用惩戒】
第十八条【对投诉人的保护】
第十九条【延迟支付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政府督查】
第二十二条【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
第二十三条【中小企业规模类型确定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律服务与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违法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违法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大型企业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
附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保障中小
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答记者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
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投资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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