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编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1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2条 调整范围
第3条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4条 平等原则
第5条 自愿原则
第6条 公平原则
第7条 诚信原则
第8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第9条 绿色原则
第10条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
第11条 特别法优先
第12条 民法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
第14条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15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的认定
第16条 胎儿利益保护
第17条 成年时间
第18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24条 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25条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 监护
第26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
第27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8条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29条 遗嘱指定监护
第30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
第31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
第32条 公职监护人
第33条 意定监护
第34条 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
第35条 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的原则
第36条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37条 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义务
第38条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相关司法解释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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