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草案)》的说明——2019年12月2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2021年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一、试点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
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试点常见问题解答
(一)试点工作基础性问题
1.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2.开展试点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3.开展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4.试点工作主要在哪些法院开展,为期多长时间?
5.试点法院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部分规定后,应当
适用的程序规则是什么?
6.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试点工作一并调整适用
了哪些司法解释条文?
7.在试点期限内,试点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能否适用《试点实施办法》?
8.《试点实施办法》条文能否作为裁判依据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9.如何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诉讼分流和衔接机制?
(二)优化司法确认程序
10.《试点实施办法》关于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调整适用了哪些现行规定?
11.司法确认程序规则有哪些新变化?
12.试点法院推进特邀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13.如何理解申请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要“依法设立”?
14.行政机关及其附设的调解组织(中心)是否应当纳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15.调解组织、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16.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管理进入特邀名册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17.诉前调解阶段完成的送达,效力是否及于起诉后?
18.如何确定委派调解的期限?
19.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引导,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或者
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司法确认?
……
三、最高人民法院试点配套指导文件
四、试点政策解读文章
五、部分试点法院试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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