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公检法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诉讼基本原则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
第八条 法律监督
第九条 诉讼语言文字
第十条 两审终审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及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第十六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第十七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处理
第十八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 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 审判地域管辖
第二十六条 共同管辖处理
第二十七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第三十一条 回避的决定及效力
第三十二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指定辩护
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侦查期间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权
第四十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权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附录一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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