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婚姻感情破裂类纠纷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构成同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夫妻感情破裂判断标准的认定
三、因生理障碍引发的离婚案不应一概判决离婚
四、“不签协议就不离婚”并不构成对意思表示自由的限制
第二章 夫妻忠诚义务类纠纷
一、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非过错方利益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予以倾向性的保护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方并不因此丧失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三、欺诈性抚养关系中过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四、婚姻案件中“婚外情”证据的把控
五、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生育子女,对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章 夫妻法定财产制纠纷
一、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认定
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夫妻共同房产的法律效力认定
三、非法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房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四、享受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婚后混合出资所购房屋应根据出资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六、一方自行购买婚前承租公房时使用对方工龄,离婚时应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款
七、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由另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八、父母参与子女出资买房在离婚分割房产时须结合不同出资情形确定受赠主体
九、人寿保险中财产权益的认定与分割
十、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屋的归属与分割
第四章 夫妻财产约定类纠纷
一、夫妻间赠与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
二、男女签订分手协议的效力应根据内容区分认定
三、夫妻忠实协议应区分不同性质进行效力认定
四、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大额赠与可以撤销
五、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当事人不享有撤销赠与权
六、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给付行为不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七、再婚后与前妻签署离婚变更协议的效力认定应审查是否侵害现任妻子的财产权益
八、夫妻离婚后再次签订离婚协议之效力认定
九、主张返还恋爱中所赠财物,须举证证明给付系基于婚约关系所为的彩礼之给付
十、审理离婚案件时,有必要建立离婚财产登记制度
十一、传统习俗中婚庆喜钱、节日喜钱的受赠主体需要结合习俗指向的对象确定
十二、身份性契约中以财产内容约束身份关系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第五章 夫妻债务类纠纷
一、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之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
三、一方举债损害配偶权益,在配偶认可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离婚时,一方主张与父母形成借贷关系的应举证证明借贷合意
五、出借人有权要求已死亡的借款人之配偶承担还款责任
第六章 涉子女权益类纠纷
一、无法做亲子关系鉴定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程序启动须慎重
三、损害人工授精遗腹子权益部分的公证遗嘱无效
四、确定探望权主体范围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核心
五、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协议的性质认定
六、离婚纠纷中赠与子女农村房产能否撤销的判定
七、处理双胞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
八、涉家暴离婚案,不宜判决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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