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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类案裁判规则与适用/法官裁判智慧丛书
0.00     定价 ¥ 9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301322277
  • 作      者:
    作者:刘树德//任素贤|责编:陆建华//费悦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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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时代的变迁,贪污贿赂行为呈现出更加复杂的变化趋势:手段不断更新,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日趋严重。这种变化所带来的事实审查、证据判断、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增多,司法裁判者在复杂情势下需要一个清晰、明确的指引。本书针对《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下各具体罪名适用中的前沿、疑难、复杂问题,从法官的视角展开研究与讨论,涉及《刑法》总则、分则规范及程序运用的具体理解和适用,以期能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案头书。 本书根据《刑法》条文的顺序,按照犯罪论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每一部分均划分为多章,对同类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每一专题分为“裁判规则”和“规则适用”两个部分,“规则适用”部分又包括规则讲解与案例参考。“裁判规则”部分以总结、概括为主,旨在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清晰的指引。“规则适用”部分以详细论述为主,以突出规范适用、理论解释中的难点、重点;对精选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利于读者更为直观地理解规则的适用。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与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具有较密切的联系,为解决司法裁判者在程序运用中的各种困惑,本书对此进行了专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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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时间效力
一、追诉时效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部分共犯被立案侦查,其余未被发现的共犯不发生追诉时效延长的法律效果
三、追诉时效停止时间的认定
四、对终止审理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或抗诉
五、新旧法选择适用时罚金刑的判处
六、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犯罪主体
一、在国家机关设立的非常设机构中从事公务的非正式在编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二、国有公司长期聘用的管理人员属于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依然从事公务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被口头提名、非国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员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五、依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公司负责人可以认定为受国有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六、如何认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七、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八、村民小组长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九、政策性重组中企业管理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十、国有媒体的记者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一、履行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及对公共事务监督职责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管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十二、一人有限公司在不具有单位属性的情形下,不能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十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十四、单位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十五、人民政府可以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十六、国家机关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十七、个体承包企业的主体性质
十八、个体挂靠经营的主体性质
十九、个人合伙企业的主体性质
二十、关于公司、企业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或改制承包后,是否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如何准确认定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章 主观罪过
一、事后收受财物的主观故意认定
二、国家工作人员对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事后知情且未退还,如何判定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
三、概括性主观故意的认定和运用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罪过认定
第四章 犯罪形态
一、收受房屋但未过户的既未遂区分标准
二、行为人收受银行卡但未实际支取的犯罪形态
三、行为人收受贿赂但尚未为他人谋取实际利益的犯罪形态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尚未办出产权的店面房,是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还是未遂
五、贪污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
六、如何认定以不动产为对象的贪污罪既遂、未遂
七、介绍贿赂罪的既遂标准如何认定
八、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处罚原则
第五章 共同犯罪
一、贪污贿赂共同犯罪行为人身份不同时应如何处理
二、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的认定
三、贪污共同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应如何认定
四、如何认定特定关系人成立受贿罪共犯
五、非特定关系人凭借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挂名”取酬,并将财物分予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受贿
六、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第六章 罪数形态
一、收受贿赂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如何处理
二、被隐瞒的境外存款是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时,是否适用数罪并罚
三、行为人境外财产数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的,是否应数罪并罚
第七章 自首与立功
一、行贿人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他人受贿案件时,交代向他人行贿的事实,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
二、行贿人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是否构成立功
三、受贿人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或上交财物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四、职务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五、余罪自首的证据要求与证据审查
六、通过电话指引侦查人员到同案犯住处将其抓获,可以认定为立功
七、行为人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系户籍所在地,但对公安机关的抓获起实质作用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八、以所检举、揭发的他人具体犯罪行为在实际上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作为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
九、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仍可构成立功
十、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第八章 贪污罪
一、截留实质上是本单位财产权利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二、侵吞本单位股票发行差价的行为,能否构成贪污罪
三、本单位占有的违法所得能否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四、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五、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六、贪污罪中的特定款物如何认定
七、共同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的界定
八、隐匿国有资产转入改制后的公司、企业占有、使用的行为定性
九、隐匿国有资产转入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之贪污数额认定
十、承包者占有或支配本人上缴完定额利润后的盈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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