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是法案起草或审议机关将其所起草或审议的法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制度。实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可以畅通民意表达,帮助立法机关获取更多信息,让不同的利益在立法中得以协调,促进民意与立法的对接,使立法更具有“合法性”与“可接受性”。现代社会立法注重民主化、科学化,多采用不同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方式的选择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的实施效果。国外如美国、加拿大、英国都实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或公众咨询制度,通常也注重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注重多元化征求意见方式的结合。我国最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采用了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广泛地采用与实施是在2000年立法法制定之后。实践中,我国法案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存在不足:一是方式种类少,常用的方式只有五种,即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邀请专家咨询或论证、立法听证会;二是没有注重不同方式的选择,即不能考虑法案的性质、法案的专业性等作出合理的公开征求意见方式的选择。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法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以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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