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总则编司法解释及关联规定对照解读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律适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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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习惯认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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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民事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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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胎儿娩出前其利益保护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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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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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
第六条【监护能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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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遗嘱指定监护人中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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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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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指定监护人时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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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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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意定监护的解除与监护人资格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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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特定情形下的监护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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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监护职责委托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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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条【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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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财产代管人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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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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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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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中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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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重大误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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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 民法典总则编要点提示与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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