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第四条【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处理的定义】
[个人信息的匿名化处理]
第五条【合法、正当、必要与诚信原则】
第六条【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则】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内容]
[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质量原则】
[准确、完整要求]
第九条【责任原则与安全保障原则】
[责任原则的要求]
[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条【禁止非法处理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
[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参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治理】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取得个人的同意]
[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
[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
[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
[在合理的范围内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
第十四条【取得个人同意】
[同意的作出]
[单独同意]
第十五条【同意的撤回】
[撤回的方式]
[撤回的效力]
第十六条【禁止以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由强制获取用户同意】
第十七条【告知的内容与方式】
[告知的要求]
[告知的内容]
第十八条【告知的例外】
……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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